喜迎新年,財爸稅媽再給外籍個人發福利(含相關法規鏈接)
TPPERSON整理
2021年12月29日晚間,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延續實施部分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但是會議內容中沒有包括延長外籍個人八項補貼減免個稅優惠政策,當時一些業內人士說外籍個人八項免稅補貼未能延長啦。然而就在2021年最后一天下午財爸稅媽“五連發”,其中的《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就是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164號文”)規定的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即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此外需要特別提醒同學們關注的是:
1、2024年后該優惠政策如何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并沒有明確;
2、財稅字[1994]020號一文中關于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164號文并沒有涉及,但是164號文第八條明確:除上述銜接事項外,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按照原文件規定執行。針對該優惠政策未來將會如何期待進一步的銜接規定。
相關法規鏈接:
鏈接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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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于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鏈接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020號
………
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鏈接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54號 1997-04-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就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規定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現就執行上述法規的具體界定及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二、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四、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五、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證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
鏈接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1]336號 2001.5.14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但在執行中,對如何掌握“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進一步明確,現對此統一規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對于此前發生且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探親費也應按本通知執行。
鏈接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財稅[2004]29號
廣東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香港、澳門地區與內地地理位置毗鄰,交通便利,在內地企業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員選擇居住在港、澳地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港澳之間。對此類外籍個人在港澳地區居住時公司給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能否按照有關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受雇于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此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以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0號〕第二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第一條所述外籍個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財稅字第020號通知第二條以及國稅發〔1997〕54號通知第五條的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鏈接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的規定,現就國發〔2004〕16號文件規定取消及下放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十四、取消外籍個人住房、伙食等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審批的后續管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批復》(國稅發〔1997〕54號)的規定,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由納稅人提供有關憑證,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取消上述核準后,外籍個人取得上述補貼收入,在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按國稅發〔1997〕54號的規定提供有關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稅發〔1997〕54號的要求,就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申報的有關補貼收入逐項審核。對其中有關憑證及證明資料,不能證明其上述免稅補貼的合理性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在限定的時間內,重新提供證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的補貼收入,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給予納稅調整。
……
十八、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執行前發生的尚未完成審批的事項,仍按原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鏈接7:北京2014-2016年外籍個人八項補貼政策指引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規定,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和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第二、三、四、五條規定了八項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和需要提供的有關憑證和證明材料。
(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第十四條規定,外籍個人取得上述補貼收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按照國稅發[1997]54號的規定提供有效憑證和證明資料并交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凡未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的補貼收入,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給予納稅調整。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第一條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五)《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97號)第六條規定,外籍個人探親費稅前合理扣除部分的確定,應以到達目的地的飛機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據)所載金額為合理扣除金額,其他票據不能作為探親費稅前扣除依據。
(六)《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準予扣除計算納稅的通知》(財稅外字[1988]21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租房或購買房屋免費供外籍職員居住,可以不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將住房費定額發給外籍職員,可以列為費用支出,但應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該職員能夠提供準確的住房費用憑證單據的,可準其按實際支出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有關發票的政策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三、自查指南
(一)總體原則
判斷外籍個人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境內外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等八項補貼,是否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請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提供相關費用的報銷憑證,核實八項補貼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判斷其是否符合有關八項補貼免稅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2、有關企業與來華工作外籍個人簽定的勞動合同、派遣證明等復印件,護照、工作許可證等復印件。
3、外籍員工租房合同復印件,及企業管理規定;
4、外籍員工期間的工資表;
5、子女教育費等收費協議、規定或告知等復印件;
6、文字說明:外籍個人工資薪金發放形式;對外籍個人發放哪些補貼,有何規定,各項費用的構成(如:子女教育費具體包含哪些項目),“八項補貼”的報銷或發放形式,是否有相關的報銷票證,是否為外籍個人上商業保險,哪些人員;與外籍個人工薪收入有關的其他情況。
(二)發放形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以“非現金形式”和“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采取了其他形式,則個人不能享受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的稅收優惠,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特別地,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準予扣除計算納稅的通知》((1988)財稅外字第21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將住房費定額發給外籍職員,可以列為費用支出,但應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該職員能夠提供準確的住房費用憑證單據的,可準其按實際支出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即符合條件的現金形式住房補貼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稅前扣除。
(三)住房補貼
對于住房費用確屬為本人實際發生使用,并能提供住房費用憑證,可以作為免稅收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外籍員工享受住房補貼,除了房屋租金外,物業費、水電費、寬帶費、有線電視費、清潔費、保險柜租金費等附加費用不能作為住房補貼,不能給予免稅。長期租住酒店并開具的“住宿”發票不應作為免稅收入。
注:提供租房合同、租房發票、銀行轉賬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證明資料。
(四)伙食補貼
超市中開具的“食品”項目發票不應作為伙食補貼憑證給予免稅。
(五)搬遷費
對于可以享受免稅的搬遷費,應為外籍員工入境或出境產生的搬遷費用。在搬遷中產生的“貨運代理費”不能給予免稅。
注:提供任職證明、離職證明、護照、本人機票或電子行程客票單、行李“運費”發票及其他有關證明資料。
(六)探親費
對于可以享受免稅的探親費,核實報銷票據是否為飛機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據),非交通類報銷票據不能給予免稅。核實探親次數是否超過一年兩次,探親地點與本人國籍、家庭居住地是否相符等。如飛機到達目的地與國籍所在地不一致,要求提供說明和其它資料給予佐證。
注:提供本人機票或電子行程客票單及其他有關證明資料,如果有飛機中轉的情形,核實購買的是否是聯程機票,在中轉地停留的時間是否合理。
(七)語言培訓費
對于外籍員工在語言培訓中發生的“教材費”等非語言培訓方面的費用,不能給予免稅。
(八)子女教育費
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子女教育費應為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教育和幼兒園教育。類似興趣班、早教班、職業技能培訓等教育不在免稅范圍內。在學校發生的非教育費支出不在免稅范圍內,如飯費、校車費、申請費、注冊費、考試費、培訓班費、補習班費、興趣班費、早教班費等。在中國大陸以外發生的子女教育費支出不在免稅范圍內。
注:提供學校的辦學許可證,學校開具的“學費”發票、費用明細單據及其他有關證明資料。
(九)發票
對于提供的發票報銷憑證,要求審核發票真偽和付款單位名稱,付款單位名稱應為單位全稱或者外籍個人名字全稱。其他不符合發票管理辦法的報銷憑證一律不允許免稅。
注:對于發現的有問題發票,記錄發票查驗結果并填寫《問題發票情況統計表》。
(十)扣除時間規定
對于一次性取得的報銷憑證,扣除時間的規定要根據其報銷給付的時間進行判斷,如一次性給予報銷補貼,應一次性進行稅前扣除,如分期分月給予報銷補貼,可以在每月進行稅前扣除。(該政策指引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