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哪些服務和無形資產可以免征增值稅?
12.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特定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適用主體】
向境外單位提供特定服務和無形資產的境內單位和個人。
【政策規定】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適用條件】
1.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電信服務,通過境外電信單位結算費用的,服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
2.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知識產權服務。
服務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知識產權服務,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知識產權服務。
3.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納稅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物流輔助服務。
4.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
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貨物或不動產進行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5.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
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天氣情況、地震情況、海洋情況、環境和生態情況進行的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環境和生態監測服務。
(3)為境內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水文、礦藏等進行的測繪服務。
(4)為境內的城、鄉、鎮提供的城市規劃服務。
6.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商務輔助服務。
(1)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2)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外派海員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人力資源服務。外派海員服務,是指境內單位派出屬于本單位員工的海員,為境外單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駕駛和船舶管理等服務。
(3)納稅人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人力資源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人力資源服務。對外勞務合作,是指境內單位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和協助中國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動。
(4)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商務輔助服務:
①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②對境內不動產的投資與資產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房地產中介服務。
③拍賣境內貨物或不動產過程中提供的經紀代理服務。
④為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物權糾紛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務。
⑤為境內貨物或不動產提供的安全保護服務。
7.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發布的廣告提供的廣告服務。
8.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無形資產(技術除外)。
下列情形不屬于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無形資產:
(1)無形資產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與境內自然資源相關。
(3)所轉讓的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與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相關。
(4)向境外單位轉讓在境內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配額、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
9.納稅人發生政策規定所列跨境應稅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后發生的相同跨境應稅行為,不再辦理備案手續。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相關免稅證明材料備查。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關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情景問答】
1.問:我們是一家中國公司,現為越南一家公司在其境內的不動產提供資產評估服務。請問在增值稅方面有什么優惠政策?
答: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免征增值稅。
2.問:我們是一家中國公司,為美國當地一家公司提供電信服務,按照目前政策是否可以享受跨境電信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呢?
答:如該項業務通過境外電信單位結算費用的,服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可以享受跨境電信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3.問:我們是一家廣告公司,準備在歐洲為境外公司制作廣告并在當地投放,請問增值稅有什么政策?
答: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即為境外發布的廣告提供的廣告服務,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四《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二條至第十九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第一條
附:完全在境外發生的勞務代扣代繳增值稅與代扣代繳所得稅的判定標準差異?
來源:原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2017年8月28日“非居民稅收業務”答疑會課件
增值稅:2016 年36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完全在境外發生舉例(不含租賃不動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例如,美國一咨詢公司為德國一公司提供咨詢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例如,境內個人出境旅游時的餐飲、住宿服務。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例如,境外汽車租賃公司向赴境外旅游的中國居民出租小汽車供其在境外自駕游。
未完全發生在境外,屬于在境內(不含租賃不動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完全在境內發生的服務,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例如:境外某一工程公司到境內給境內某單位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未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例如:境外一咨詢公司與境內某一公司簽訂咨詢合同,就這家境內公司開拓境內、境外市場進行實地調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議,境外咨詢公司提供的咨詢服務同時在境內和境外發生,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
明確列舉免征(扣繳)增值稅的情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結論:
目前,并沒有權威的文件直接解釋什么是“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在總局另有文件明確前,江蘇省答復執行口徑為:接受境外提供服務(不含租賃不動產)能夠免征(扣繳)增值稅的,除境外公司沒有入境外,應當要滿足:境內單位(個人)赴境外現場消費(如在境外參加培訓、會展或餐飲、住宿等)或服務的實際接收方為境外單位或個人(如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及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等的覆蓋的都是境外單位或個人)。
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了非居民企業的有限納稅義務: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結論:
境外企業在境內提供勞務是否最終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看中國與該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是否簽訂稅收協定,根據該協定境外企業是否在中國構成常設機構,如果不構成常設機構,則該境外企業可以備案享受協定待遇,免于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構成了常設機構,則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如該勞務完全發生在境外,免于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走出去”稅收指引》(2019年修訂版)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201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