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號公告解讀之四:公告出臺的三個“需要”
64號公告是BEPS行動計劃落地的需要
在今年杭州G20峰會上,各國領導人就“繼續支持國際稅收合作以建立一個全球公平和現代化的國際稅收體系并促進增長”進一步達成共識,內容包括推進正開展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合作(BEPS)、稅收情報交換、發展中國家稅收能力建設和稅收政策等,以促進增長,提高稅收確定性。
自2016年起,BPES項目進入行動議程。BEPS報告根據約束性強弱分為“最低標準”“共同方法”和“最佳實踐”三大類。“最低標準”約束性最強,將納入監督執行機制。其中,BEPS第5項行動計劃(有害的稅收競爭)將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納入強制自發情報交換框架,并告知納稅人;第14項行動計劃(爭端解決),能夠為納稅人提供稅收確定性,避免或消除重復征稅。64號公告的出臺滿足了落實最低標準的迫切要求。
64號公告是提升反避稅管理水平的需要
從全球范圍來看,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以及跨國企業避稅新聞的不斷發酵,稅務機關和跨國企業越來越多地陷入轉讓定價實踐方面的爭議之中。在這種嚴峻的形勢之下,預約定價安排機制在全球范圍內成為稅務機關以及跨國企業傾向采取的避免爭端的有效手段。隨著APA數量的不斷增長,稅務機關面臨的資源配置壓力與日俱增。簡化、高效的運作機制是解決該問題的關鍵。64號公告在總結中國APA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對預約定價制度及執行程序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64號公告是強化我國轉讓定價價值理念的需要
BEPS行動計劃的總原則是利潤應當在經濟活動的發生地和價值的創造地征稅。鑒于我國市場的特殊性,從捍衛稅收權益的立場出發,我國在轉讓定價領域對價值理念進行了突破和創新,提出了地域特殊因素對價值創造的積極作用。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之后,64號公告再次體現了我國對這一價值理念的堅持和貫徹。
(日期:2016年12月9日 作者:韓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