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號公告解讀之三:我國預約定價制度不斷完善
自1998年預約定價(APA)安排作為“轉讓定價調整方法中的其他合理方法”,寫入《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以來,我國的轉讓定價制度隨實踐發展日漸完善,有效維護了我國的稅收權益。
我國預約定價安排的推進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預約定價制度的正式成立,其標志為 2002年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列入預約定價制度,預約定價由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上升為一種制度。第二階段對預約定價具體操作程序作出詳細規定,以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國稅發〔2004〕118號)為標志。2005年起,國家稅務總局實施了預約定價監控管理制度,我國的預約定價管理從此步入規范發展的新階段。第三階段始于2009年《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的發布。該試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預約定價安排制度及操作規范,制定了雙邊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程序及具體規定。這一階段,實現了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銜接。
從具體實踐來看,我國首例單邊預約定價發生在1998年;2005年4月,我國與日本達成首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200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我國共簽署70個單邊APA、43個雙邊APA,分別占APA總數的62%和38%,目前中國尚未簽署多邊APA。
從2014年的數據來看,預約定價安排的結構呈現兩個趨勢:一是雙邊APA增長快于單邊APA。主要原因是企業更加愿意通過申請雙邊APA,獲得未來稅收確定性。二是有關轉讓有形資產所有權關聯交易的APA比例呈現下降趨勢。在2014年達成的預約定價安排中,轉讓有形資產所有權占全部關聯交易類型的65%,涉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及提供勞務的比重分別為15%、20%。與之相對比,處在受理階段的預約定價安排中轉讓有形資產所有權比例已下降到40%。
(日期:2016年12月9日 作者: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