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楊小強教授建議:引入現代估價技術破解征管難題
TPPERSON按:2017年3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等資產評估方法,以及其他能夠反映利潤與經濟活動發生地和價值創造地相匹配原則的方法。成本法是以替代或者重置原則為基礎,通過在當前市場價格下創造一項相似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確定評估標的價值的評估方法。成本法適用于能夠被替代的資產價值評估。市場法是利用市場上相同或者相似資產的近期交易價格,經過直接比較或者類比分析以確定評估標的價值的評估方法。市場法適用于在市場上能找到與評估標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關聯可比交易信息時的資產價值評估。收益法是通過評估標的未來預期收益現值來確定其價值的評估方法。收益法適用于企業整體資產和可預期未來收益的單項資產評估。6號公告應該是我國稅收法規中第一次明確引入“資產評估方法”。
同時,2017年9月8日,中評協根據2016年7月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發布了《關于印發修訂<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評協〔2017〕47號),該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某些特定評估業務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可能會受到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的約束,這些評估業務的評估結論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并予以定義。特定評估業務包括:以抵(質)押為目的的評估業務、以稅收為目的的評估業務、以保險為目的的評估業務、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等。其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以稅收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稅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作為課稅對象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針對資產評估的三大方法親們可以關注TPPERSON推送的《企業價值評估執業準則》2011年版及2017年版編制對照表
原文:
中山大學教授楊小強建議:引入現代估價技術破解征管難題
中國稅務報 2018年4月4日
李季 本報記者 楊小剛
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健全地方稅體系,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改革個人所得稅,一時間成為各界熱議的焦點。近日,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小強。
楊小強認為,現代稅收主要是從價稅,稅率確定時,稅基是重要變量。健全地方稅體系最核心之處是稅基評估(稅收估價),正在穩步推進的房地產稅立法,應引進批量評估技術,以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需要注意的是,稅收估價與納稅評估并不相同,稅收估價是對稅基進行批量化評估,而納稅評估通常只針對個案。
“改革個人所得稅也不能忽視稅收估價的作用。”楊小強表示,近年來,個人股權轉讓、“平價”增資擴股等涉稅行為,成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突出難題。個人所得的重心由動產發展至不動產,到如今以無形資產、資本利得及資本損失為核心,也引起了稅務機關對無形資產價值、企業價值與資本損失評估的高度關注。
結合當前實踐來看,稅收估價一般發生在稅收核定情形中,如價格明顯偏低、視同銷售、反避稅核定和關聯交易調整等。近年發生的稅收司法案例也涉及稅收估價問題,比如廣州“德發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稅收核定權,即當拍賣價格過低時,稅務機關能否行使稅收核定權,又應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調整價格。
楊小強說,一些專家認為我國稅法上的價值標準(價值類型)存在含糊問題,契稅與個人所得稅采用市場價格標準,增值稅采用平均價格標準,企業所得稅采用公允價值標準。這些價值標準之間的差異,導致稅收核定基準不統一,執法時難以將道理說清。因此,楊小強特別建議,加強現代稅收估價理論研究,為稅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石。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為稅收估價提供了現代資產評估技術,《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以稅收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稅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為稅收征管引入現代資產評估技術預留了空間,可以為評估股權價值、無形資產乃至土地增值稅的扣除成本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