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國稅全國首發通告要求達到42號公告準備門檻的納稅人按期準備2016年度主體文檔及2017年度本地文檔并自稅局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鄭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準備2017年度同期資料的通告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總局42號公告)相關要求,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納稅年度準備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為做好此項工作,現將我局2017年度同期資料準備、報送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同期資料的報送范圍
根據總局42號公告規定,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主體文檔
1. 年度發生跨境關聯交易,且合并該企業財務報表的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
2. 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
(二)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本地文檔
1. 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照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超過2億元;
2. 金融資產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3. 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4. 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合計超過4000萬元。
(三)特殊事項文檔的報送范圍
1. 企業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應當準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
2. 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需要說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當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四)可以不準備同期資料的情形
1. 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可以不準備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且關聯交易金額不計入總局42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的關聯交易金額范圍。
2. 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二、同期資料的準備和提交時限
(一)主體文檔
符合報送條件的企業應于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1、2016年度發生境外關聯交易的企業,應及時確認最終控股企業所屬集團是否需要準備并提交主體文檔。
2、2016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的企業,應及時按規定準備主體文檔。
3、以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為2016/1/1-2016/12/31日為例,該控股企業應于2018年1月1日前準備完畢;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若為2016/4/1-2017/3/31日,該控股企業應于2018年4月1日前準備完畢。
(二)本地文檔及特殊事項文檔
符合報送條件的企業應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
上述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內提供。把紙質資料及PDF格式的電子文檔各一份提交至主管稅務機關(如為外文版本的應同時提供中文版本)。注意PDF格式需由word文檔直接轉換而成,請勿提供掃描件。
三、同期資料的內容要求
不同類別的同期資料內容要求,請根據總局42號公告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等相關條款規定執行。
四、稅務風險提醒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二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五、聯系我們
如對上述事項存在疑問,請直接與主管稅務機關國際稅收管理部門聯系。
鄭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