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Alta案一般反避稅規則不適用于加拿大和盧森堡稅收協定
IBFD荷蘭國際財稅文獻局 2021-12-03 16:34
IBFD通訊員Sunita Doobay報道
2021年11月26日,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阿爾塔能源盧森堡公司(以下簡稱阿爾塔盧森堡公司)的交易并不構成濫用,允許其享受加拿大和盧森堡稅收協定(以下簡稱加盧稅收協定)規定的加拿大稅收豁免待遇(加拿大稅務局訴阿爾塔能源盧森堡公司一案)(2021 SCC 49)。
對于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益,不動產所在國通常擁有征稅權。但是《加盧稅收協定》第13(4)條規定了一種例外情形,即,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股份取得的收益,若該股份的價值主要來自于位于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且該不動產是企業進行經營活動的場所,則可以在納稅人為其居民的締約國一方征稅。
納稅人架構了一項交易以便專門利用該條款。為收購阿爾塔能源伙伴加拿大有限公司(一家石油和天然氣財產公司)的全部股份,阿爾塔盧森堡公司于2012年成立,并于2013年出售這些股份,獲得3.8億加元的財產收益,根據《加盧稅收協定》第13(4)條,將這筆收益申報為免稅收益。加拿大稅務局質疑這一主張,阿爾塔盧森堡公司向加拿大稅務法院提出上訴,法院裁定這些股份是受協定保護的財產,無論是根據《加拿大所得稅法》或《加盧稅收協定》,該避稅交易均不構成濫用。加拿大稅務局向聯邦上訴法院提起上訴,質疑稅務法院關于此案不適用一般反避稅規則(GAAR)的論斷,但聯邦法院駁回了該上訴。加拿大稅務局進而上訴至最高法院。
盡管阿爾塔盧森堡公司承認自己是一家空殼公司,旨在最大限度地減少在加拿大的應納稅款,但最高法院認為,加拿大稅務部長并未證明該避稅行為構成濫用,因為該避稅交易并不妨礙上述協定條款的對象、精神或宗旨。加拿大稅收協定有意區別于OECD范本,即,在協定中引入了不動產的排除條款,對經營性財產進行豁免,這是基于稅源之外更廣泛的經濟考量。大多數人進一步認為,這種激勵措施并不僅限于與盧森堡有“實質性經濟聯系”的盧森堡居民。加拿大并未就“穿透條款”與盧森堡進行談判,以確保由第三方擁有的盧森堡實體在盧森堡開展正當合理的營業活動。最終,高等法院裁定,盡管可能是不道德的,但在避稅地的擇協避稅并不構成濫用。
備注1:在確定GAAR是否適用時,要經過三部分測試來審查:
- 交易是否產生了稅收利益;
- 交易是否為避稅交易;以及
- 避稅交易是否構成濫用。
本案爭訟焦點在第三部分。
備注 2:在加拿大簽署《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2016》(MLI)之前,《加盧稅收協定》就已存在。加拿大采用了MLI第7(1)條的主要目的測試標準以及針對擇協避稅安排的MLI第6(1)條。在2019年12月1日(即MLI生效日)后,通過盧森堡進行擇協避稅,將適用GA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