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的數字稅收方案有哪些看點?
經過多年的咨詢和研究,歐盟委員會在3月21日提出應對數字經濟的公司所得稅措施,確保所有數字經營活動要在歐盟境內公平地課稅并有利于數字經濟增長。
歐盟稅務和關稅總司發表的報告稱,近期像社會媒體公司、共享平臺和在線內容提供商等這樣的數字企業的繁榮,為歐盟的經濟增長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當年設計的現行稅收規則不適合于這些全球的、虛擬的、沒有或者幾乎沒有物理存在的公司了。這一變化是巨大的和戲劇性的:10年前,按照市場資本化衡量的全球前20家公司中,只有1家是數字公司,而現在全球前20家公司中的9家都是數字公司。這一變化帶來的挑戰是,如何在保持這種趨勢的同時,確保數字公司也繳納其公平的稅款份額。目前歐盟數字公司的實際稅率只有9.5%,而傳統商業模式公司的稅率達到了23.2%。
按照歐盟目前的稅收規則,像出售客戶產生的數據和內容獲得的利潤是不征稅的。一些成員國開始尋求快速單邊的方法來對數字活動征稅,但這樣會給企業創造一個合法的避稅空間和造成稅收上的不確定性。因此,采取協調一致的方法是確保數字經濟得到公平、有利于增長和可持續方式征稅的唯一可行的方案。
歐盟委員會認為,3月21日提出的兩項立法議案會使歐盟內數字活動比較公平地課稅。
第一項議案:統一改革歐盟公司所得稅中適用于數字活動的規則。這是歐盟委員會青睞的長期對策。
這一方案將推動歐盟成員國對產生于其境內的利潤征稅,即使是公司在該國境內沒有物理存在。新規則將確保在線企業像傳統的實體公司一樣繳納相同水平的稅收。
如果滿足下列標準之一,數字平臺將被認定為在成員國境內擁有應稅的數字存在或虛擬的常設機構:該平臺在一個成員國內的年收入超過了700萬歐元的最低額度;該平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成員國內有10萬名以上的用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公司和企業用戶之間締結了超過3000份數字服務的商業合同。
該方案中的新規則也改變了成員國之間劃分利潤的方式,保障了數字利潤的產生地和課稅地之間的實際聯系。
第二項議案:對源于數字活動的特定所得征收臨時稅。這是回應幾個成員國要求征收臨時稅的呼吁。這種臨時稅是將目前歐盟境內不繳稅的主要經濟活動包括在征稅范圍內,也有助于避免特定成員國對數字活動采取單邊措施征稅。
與對公司稅制實行統一的歐盟改革不同,這種臨時稅將適用于完全沒有納入現行稅收框架的特定數字活動創造的收入。僅僅是作為臨時措施使用,只有在落實了全面的改革措施并建立了消除雙重征稅可能性的機制后,數字稅在歐盟才能成為永久性的。
這些數字活動收入包括:從出售在線廣告空間獲得的;從允許用戶與其他用戶互動且可以便利于兩者的商品和服務銷售的數字中介活動創造的;從出售源于用戶提供信息產生的數據創造的。
按照歐盟的方案,臨時稅將會由用戶所在地成員國征收,且僅僅適用于總的年度全球收入7.5億歐元以上和歐盟收入5000萬歐元以上的公司。比較小的新辦企業可以不受此稅的影響。假如按照3%的稅率開征,這種稅每年將帶來大約50億歐元的收入。
這兩項立法議案將提交給歐洲理事會并提交歐洲議會進行磋商。歐盟委員會提出的這個一攬子方案,也為在全球層面上解決此問題提供了參考。
(2018年5月23日星期三 作者:張文春 單位: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