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對平臺銷售商實施有效稅收征管
作者:何振華 周媛 王可 桂芳
近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稅收征管論壇發布了一份名為《共享經濟和零工經濟:對平臺銷售商實施有效稅收征管》的報告。這份報告呼應了2017年奧斯陸第十一屆稅收征管論壇大會全體會議“令稅務局長們難以入睡的頭等大事”。其一發布,就引起了國際稅務界的廣泛關注。
給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
數字經濟是信息和通信技術轉型帶來的產物,使科技變得更廉價、更標準化,在經濟的各個領域中不斷優化商業流程和激勵創新。由于數字經濟的一些特征,比如大規模使用數據、較大程度依賴無形資產、采用多種商業模式來獲取產品所產生的外部效應價值,以及很難確定價值產生的稅收管轄地等,給相應的稅收征管帶來了一系列挑戰。
共享經濟和零工經濟是數字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形式有五類:短期住宿、交通(出租車服務、單車共享、停車位)、點對點電子商務、按需家政服務(比如家務服務、快遞、食物準備)和按需專業服務、點對點借款和集資。
共享經濟通常與資產有關,零工經濟通常與服務有關。當然,資產和服務經常同時提供(比如一位駕駛員和一輛車)。類似的例子還包括閑置臥室、空置公寓或車位的短租或提供貨物運送服務、不經常性家政服務、交通或出租車服務。共享經濟和零工經濟在一些稅收管轄區也被拓展為包括通過在線平臺開展的純粹的資產銷售。
近年來,各國共享經濟和零工經濟發展方興未艾。OECD在調查中發現,一些由共享經濟和零工經濟所促進的交易長期以來也通過其他機制在開展,比如通過口碑相傳或通過社區廣告和人際關系網。在此背景下,稅務當局在監控和評估此類交易的數量和價值、確認參與其中的個人方面一直存在困難。由此帶來的結果是,一些此類行為經常發生于正規經濟之外。
基于對共享經濟和零工經濟對稅收征管帶來嚴峻挑戰的擔憂,稅收征管論壇奧斯陸會議上,各成員方同意對在共享經濟和零工經濟中取得所得的主體實施有效稅收征管開展專項合作。
對平臺銷售商實施有效稅收征管
共享經濟和零工經濟平臺是多方線上平臺的一個子集,多方線上平臺的快速發展已經成為數字經濟的主要驅動力。此類平臺通常對發生在傳統商業架構之外的以下交易產生促進作用:一是共享經濟和零工經濟平臺,個人(包括自雇人士)銷售者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貨物和勞務的平臺。二是商對客平臺(B2C),商家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貨物和勞務的平臺。三是商對商平臺(B2B),商家向商家消費者銷售貨物和勞務的平臺。這些平臺為客戶提供終端對終端的服務,并因此擁有了平臺銷售商的支付記錄以及一定形式的身份信息。
數字化和隨之興起的平臺經濟,通過幫助大量的買賣雙方快速且相對便宜地對接并達成交易,而顯著地增加了此類事項的規模和范圍,包括跨稅收管轄區以及在更多的領域實現交易。
關注共享經濟和零工經濟的合理性在于,平臺銷售商經常不為稅務部門所知曉,且相對于傳統的商家而言,其對自身涉稅義務的了解可能更少。因此,在共享經濟和零工經濟飛速發展的情況下,如果不能確保實施有效的稅收管理,長期來看將會帶來地下經濟的顯著增長,并對競爭和公共收入造成不利影響。
盡管共享經濟和零工經濟中的平臺銷售商多為個人,包括自雇人士,但情況并不總是如此,例如公司通過個人平臺銷售商出租單一功能財產或房屋。但是,試圖根據平臺銷售商的納稅人身份(并據此區分納稅人需要達到的特定要求)將會給稅務部門和平臺制造邊界障礙,比如當個人轉變身份成為公司時。
共享經濟和零工經濟征管報告也可能會考量稅務部門如何與共享和零工經濟之外的更廣泛的平臺進行互動,以在直接稅和間接稅領域實現有效果的和有效率的稅收遵從。
對稅務部門的三點建議
從2019年3月第十二屆OECD稅收征管論壇大會上成員國之間的討論中可以明顯看出,未來數年,稅收征管論壇將把國際稅收征管合作的重點集中于兩個方面:共同申報準則(CRS)及共享和零工經濟。
各方強烈希望找到合作機制,提高對共享經濟中的平臺銷售商的稅收征管效率,且應通過不給平臺銷售商、平臺和稅務當局增加不必要負擔的方式進行。
面對共享和零工經濟迅猛發展的形勢,共享與零工經濟征管報告對各國稅務部門提出了三點建議:
對參與共享和零工經濟平臺的銷售商進行稅收宣傳培訓。鑒于共享經濟的許多參與者可能對其納稅義務存在不確定性,教育培訓和指導是提高稅法遵從度的重要方面。如果平臺也在這方面提供信息,特別是在更直接和個性化的方面,可能會更有效。在這方面,不同稅務部門采取的標準化方法可以在減輕負擔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包括允許平臺制定廣泛適用于不同管轄區的解決方案。報告還建議各國稅務部門與共享經濟平臺協商制定行為準則,包括考慮相對于自愿模式的強制執行的可行性,以及審查其他選項,使平臺銷售者能夠更好地理解其納稅義務。
完善識別共享與零工經濟稅收風險的依據基礎。雖然許多國家的稅務部門已經關注到了共享和零工經濟參與主體的稅法遵從度問題,但目前關于共享和零工經濟稅收流失的規模和性質的證據基礎相對不發達、不完善。因此,無論是通過自我報告還是按設計個性化合規遵從安排,都可能有其他的可供選擇的促進合規性遵從的辦法,這些辦法仍有待探討。由于共享經濟和更普遍的線上平臺經濟預計在未來幾年快速增長,因此這一點尤為重要。
協助政策制定者制定標準化的報告模式,包括促進不同區域稅務部門之間更廣泛的情報交換。平臺銷售商可能既使用位于其為稅收居民的稅收管轄區內建立的平臺,也使用位于其他稅收管轄區內建立的平臺,各國稅務部門應更好地了解包括預期的共享經濟和零工經濟發展和相關稅收風險的規模,做好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同時,各國應持續在成功做法和立法范本方面加強合作,例如及時要求交流平臺向稅務部門報送標準化涉稅信息報告(平臺銷售商有關的信息內容、格式和校驗),這將有助于避免不同的稅務當局向平臺提出多種格式的報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