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合組織官員:某些稅收抵免可能在支柱二中得到認可
編譯:思邁特財稅國際稅收服務團隊
OECD的一位官員周一表示,公司的可轉讓稅收抵免可能不會被視為減少納稅額,而支柱二可能會引發(fā)額外的征稅。
OECD稅收籌劃部門負責人約翰-彼得森說,有一個強有力的論點是,可轉讓稅收抵免可能被視為合格可退還稅收抵免,在支柱二的最低稅率規(guī)則下的有效稅率計算中,它不會作為減少的有效稅額出現。如果一個跨國企業(yè)集團的成員繳納的實際稅率低于15%,就會觸發(fā)補足稅。
近140個轄區(qū)在2021年10月就支柱二制度達成一致,該制度通過將公司在某一轄區(qū)繳納的稅款總額除以其在當地賺取的利潤總額來計算公司的有效稅率。
支柱二規(guī)則將稅收抵免歸類為有效稅額的減少,導致分子較小,從而增加了補足稅的風險。一個例外將以類似于政府補貼的方式將稅收抵免視為收入,但前提是它們可以退還。
在解釋可退還稅收抵免的例外情況時,彼得森引用了支柱二的注釋,該注釋由經合組織在3月發(fā)布,闡述了立法模板,旨在幫助各國立法制定其政治協議。根據注釋,“可退還”是指尚未用于減少有效稅額的抵免金額應以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形式支付。
彼得森說,如果抵免是可轉讓的,那么公司就可以按照贈款的方式獲得該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抵免。他說,抵免不會過期并最終成為稅收的減少,而是最終被轉讓給一個可以使用它的公司。
彼得森說:“從納稅人和政府的角度來看,可轉讓稅收抵免開始需要看起來非常類似于也許是可退還稅收抵免的功能。
如果公司被發(fā)現在一個轄區(qū)繳納的稅率低于15%——由于稅收抵免或其他因素——該企業(yè)總部所在的轄區(qū)可以適用IIR,作為補足稅來彌補差額。支柱二規(guī)則還包括一個輔助措施,即UTPR。
該制度旨在確保年收入超過7.5億歐元(8.03億美元)的跨國企業(yè)在全球范圍內繳納至少15%的有效稅率,其規(guī)則比稅收改革的支柱一更廣泛,該支柱重新分配了大公司的某些利潤。
根據支柱二的注釋,合格可退還稅收抵免允許政府抵消公司從事某些活動——如研究和開發(fā)——的稅款,或者在公司沒有任何納稅義務的情況下退還未使用的抵免金額。
注釋稱,通過這種方式,政府以類似于撥款的方式有效地支付了活動或支出。
彼得森周一說,重要的是要認識到政府有各種機制來提供贈款和稅收抵免。
他補充說,“......合格可退還稅收抵免定義的參數將是實施框架中進一步討論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