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發布《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支柱二)示范規則》
來源:OECD官網
編譯:思邁特財稅國際稅收服務團隊
12月20日,OECD發布《應對數字經濟的稅收挑戰—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支柱二)示范規則》(以下簡稱"示范規則或支柱二示范規則”),以協助實施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國際稅收制度改革,這將確保從 2023 年起跨國企業 的最低有效稅率為15%。
背景
為共同打擊日益嚴重的跨境逃避稅行為,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會上,包括中國在內的G20成員國領導人一致贊成并委托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進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十五項行動計劃。2015年,OECD發布十五項行動計劃最終報告成果,并獲G20核準。G20還授權OECD建立BEPS包容性框架,吸納更多發展中國家參與,共同監督、評估和推動BEPS成果實施。
BEPS第一項行動計劃即為《應對數字經濟的稅收挑戰》。2015年的最終報告,雖對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的方案作了諸多探索,但并未形成建議各國實施的解決方案。一些轄區為維護本國稅收利益,開始醞釀和推出單邊措施。2017年,G20再次委托OECD通過BEPS包容性框架制定數字經濟國際稅收規則多邊方案。
2019年5月,OECD發布《研究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共識性解決方案的工作計劃》,提出并行研究“雙支柱”,支柱一涉及“用戶參與”“營銷型無形資產”和“顯著經濟存在”三個提案,并在之后逐步發展為賦予用戶和最終消費者所在的市場國新征稅權的“融合方案”;“全球反稅基侵蝕”提案則獨立構成支柱二。
經過各國的不懈努力和頻繁磋商,2020年1月,OECD發布了支柱一融合方案框架文件和支柱二進展情況報告,“雙支柱”方案基本框架逐步確立。2020年10月,OECD分別發布了支柱一和支柱二的藍圖報告,“雙支柱”方案各要素的技術研究都取得了顯著進展。此后,經過各方博弈,形成“雙支柱”方案。支柱一增加市場國的征稅權,通過修改現有跨境所得稅分配規則,將超大型高利潤跨國企業的一部分剩余利潤分配給市場國;支柱二建立全球最低稅制度,確保大型跨國企業在每個轄區的有效稅率都至少達到全球最低稅率標準。
2021年7月1日,130個包容性框架成員轄區達成“雙支柱”方案初步共識。10月8日,136個包容性框架成員轄區進一步達成全面共識,形成10月聲明并由G20領導人羅馬峰會核準通過(注:截止目前已經有137個成員達成共識)。
"雙支柱"方案包括支柱一和支柱二:支柱一包括金額A和金額B,金額A還有配套的稅收確定性機制,其針對現行國際稅收規則體系中的聯結度規則和利潤分配規則進行改革,將跨國企業集團剩余利潤在全球進行重新分配;支柱二包括基于國內法的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GLoBE,由收入納入規則和低稅支付規則構成)和基于稅收協定的應稅規則,其通過實施全球最低稅,確??鐕髽I集團在各個轄區承擔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稅負,以抑制跨國企業集團逃避稅行為,為各國稅收競爭劃定底線。
10月聲明對7月聲明中的一些內容進行了補充和明確,盡管如此,"支柱二"中仍有不少問題有待明確,比如如何計算全球最低稅的稅基、公式化經濟實質排除(即實質經營活動固定回報的扣除)中體現實質性經濟活動的人員工資及有形資產這兩個指標如何界定等等。
支柱二示范規則的主要內容
支柱二示范規則為各國政府提供了一個準確的模板,用于推進“雙支柱”方案在各國的落地實施,以應對2021年10月137個轄區根據OECD/G20包容性框架達成的經濟數字化和全球化帶來的稅收挑戰。支柱二示范規則共10章,每章簡要內容如下:
第1章討論界定納入最低稅范圍的跨國企業,即適用于合并集團收入達到7.5億歐元門檻的跨國企業集團,合并集團收入按照BEPS第十三項行動計劃(國別報告)確定,但跨國企業集團總部所在轄區在實施收入納入規則時不受該門檻限制。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還有以下豁免規則:對政府實體、國際組織、非營利組織、養老基金或投資基金予以豁免;對國際海運所得予以豁免。
第2-5章提供了關鍵的操作規則,包括有效稅率的計算、補足稅的計算、確定繳納補足稅的義務等。該示范規則建立一個機制,用于計算跨國企業在所在轄區內的實際有效稅率,確定根據規則應繳納的補足稅額以及根據商定的規則順序對跨國企業集團的成員征收補足稅。對于如何繳納補足稅,支柱二示范規則列出了五大步驟(細分為17個小步驟):步驟1:確定跨國企業集團是否在 GloBE規則的范圍內,并確定集團內的成員實體及其所屬轄區;步驟2和3:確定每個成員實體的有效稅率,如果跨國企業在任何轄區的實際有效稅率低于15%,則步驟4:規定計算該低稅轄區的補足稅的機制;步驟5:根據IIR或UTPR規定,對集團成員實體征收該補足稅。
其他章的主要內容為:第6章主要涉及并購;第7章提供了適用于某些稅收中立性和現有分配稅制的特殊規則;第8章為稅收征管,包括信息備案要求和安全港規則等;第9章制定了過渡規則;第10章為相關定義。
支柱二示范規則旨在作為共同方法的一部分予以實施,作為范本將從2022年起納入各國國內立法。
“今天發布的支柱二示范規則是制定“雙支柱”解決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將10月份達成的政治協議的基礎轉化為可執行的規則,”OECD稅務中心主任帕斯卡爾·圣阿曼斯如是說,“包容性框架成員已成功就這套詳細而全面的技術規則達成共識,這表明他們致力于通過協調解決方案來應對經濟數字化和全球化所帶來的稅收挑戰。”
下一步工作
2022 年初,OECD將發布有關支柱二示范規則的有關評論,并解決與美國全球無形低稅收入 (GILTI) 規則的共存問題。隨后將制定實施框架,重點關注與支柱二相關的稅收征管、合規和協調等問題。包容性框架還在制定適用支柱二示范規則及其實施的多邊工具,將于2022年年初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