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稅收監控管理的實踐與思考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國際稅收課題組
作者單位:課題組組長:劉建華 課題組成員:潘歌 臧妮娜 執筆人:臧妮娜
隨著我國參與經濟全球化程度的不斷加深,以及國際資本流動形式的多元化發展,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尤其是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以下簡稱“間接股權轉讓”)的現象愈發普遍。因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間接”的特性,稅務機關對其開展監控管理存在一定的難度。本文將從征管實務出發,深入剖析間接股權轉讓的背景意義、當前稅務機關面臨的征管難題,并從實踐角度提出征管建議,為基層稅務機關處理間接股權轉讓事項提供可借鑒的參考。
一、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稅收監控管理現狀及意義
(一)立法現狀
目前國內稅收政策中涉及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十章)、《國家稅務總局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以下簡稱“7號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以下簡稱“37號公告”)。7號公告是目前稅務機關對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監控管理最主要的政策依據之一。
(二)重要意義
隨著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發生頻次的增加,稅務機關對此類事項也日益關注。因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一般涉稅金額較大,如未能準確判斷歸屬于我國的稅源,會造成巨額稅收收入流失,同時存在一定的執法風險。此外,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往往具有隱蔽性、偶發性、復雜性的特征,針對性政策又相對較少。因此,研究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監控管理的征管要點,可以幫助稅務機關準確判定“合理商業目的”,精準征收歸屬于中國境內的稅收,從而有力維護國家稅收主權,避免執法風險。
二、當前征管存在的難點
稅務機關對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開展監控管理的難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隱蔽性帶來應征未征的風險
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涉及架構大多在境外搭建,發生直接股權轉讓的雙方及被直接轉讓的企業均位于境外,其發生的股權變更事項不會直接被境內相關部門監管,同時,被間接轉讓的中國居民企業也無需在境內工商、稅務等部門作相應變更登記。因信息源頭具有一定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發現或難以及時發現非居民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的信息,使得征管環節滯后或脫節,存在應征未征的征管風險。
(二)偶發性帶來可預判性較低的難題
由于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存在隱蔽性,境內被間接轉讓企業及主管稅務機關難以提前獲知境外發生間接股權轉讓事項的相關情況,稅務機關難以提前介入并進行納稅輔導或管理,管理環節的滯后容易造成稅源的流失和資料信息獲取上的困難。
(三)復雜性帶來征管效率不高的問題
在非居民股權轉讓事項的監控管理中,稅企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合理商業目的”判斷和“股權轉讓收入、成本的計量”中,但相關政策中對前述兩項的規定均較為寬泛,難以應對實務中錯綜復雜的情況及問題。例如,7號公告雖對“合理商業目的”給出了判斷條件,但實務中對各條件的把握標準,稅企之間往往存在爭議;何種條件下會被判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標準難以量化,主觀性較強,稅務人員進行稅收征管時存在判斷困境。37號公告雖對股權轉讓收入與成本作了規定,但對股權架構復雜的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來說,在各層架構中剝離出對應中國境內財產的收入和成本,仍存在困難。
(四)分散性帶來適用政策的困惑
從現有政策看,涉及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的文件除7號公告比較系統完整外,其余大多只是零星涉及判斷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的某一具體環節,如37號公告規定了股權轉讓收入、成本的計量和匯率換算問題。7號公告雖然對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相關政策涉及較為全面,但稅務人員如未對該文件透徹了解,對各條款適用的先后順序、各條款間的邏輯關系不甚明確,將無法高效開展非居民股權轉讓事項的監控管理。
三、強化間接股權轉讓監控管理的主要探索
針對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在當前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課題組通過對相關政策的細致梳理,尤其對7號公告各條款間邏輯關系的分析判斷,并結合實踐經驗,總結歸納出針對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監控管理的“四步四合”工作法。該工作法成功在青島市一起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監控管理中發揮了有效作用,成功入庫稅款1.04億元。
“四步四合”工作法具體內容為:
第一步,信息監控“先攏后合”——歸攏梳理各方信息,整合畫像確定線索;
第二步,目的判定“先剔后合”——剔除“安全港”等特殊因素,綜合分析穿透實質;
第三步,稅款計算“先分后合”——區分收入成本及適用匯率,集合計算所得稅稅款;
第四步,征收入庫“先厘后合”——厘清責任與分工,協調配合完成入庫。(一)如何獲取信息——信息監控“先攏后合”
稅務機關獲取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信息的主要方式有:間接股權轉讓相關方自行報告、對居民企業進行動態監管以及從第三方信息中獲取。稅務人員需整合各方信息,發現其中的關聯點,剝離出可能涉及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的信息,并勾畫出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完整畫像,即“歸攏梳理各方信息,整合畫像確定線索”。
1.從間接股權轉讓相關各方提供的材料中獲取
根據7號公告,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事項。雖然該項報告未作為強制性必須報送項目,但通常實務中遵從度較高的相關方,為了規避未來被調查可能存在的納稅風險,會主動配合報送。這是稅務機關掌握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信息的重要渠道。此外,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相關各方提供的材料情況,再要求各方提供補充資料。稅務機關在接受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報告時,首先應注意受理報告資料程序的合規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稅收執法過錯;其次要注意受理資料的完整性,初次受理事項報告時應根據7號公告要求查看相關附件是否完整,后續管理環節可根據企業初次提交資料審核結果進一步獲取資料,如對資料中表述不清的內容要求進一步解釋、對資料中結論性描述要求提供證明材料、對疑點問題要求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等;再次還應注意文書流轉及業務銜接的順暢,避免出現辦稅服務廳受理后,未及時將信息或材料流轉到后續管理部門,導致管理空檔的情況。
2.從對居民企業動態監管中獲取
稅務機關在對居民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過程中,會廣泛應用各種數據資源,如企業所得稅申報數據、同期資料、對外支付信息、股權變更信息、稅收協定信息、參股外國企業信息等,而在這些信息中可能隱藏著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的線索。稅務人員可以重點關注股權架構變化、關聯支付、股東信息變化、股東持股比例變化等情況。比如,通過同期資料發現企業集團股權架構、對外關聯支付的支付對象等發生變化后,及時追溯可能的間接股權轉讓信息源。同時,需動態關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變化、企業稅務登記變更等情況,及時了解其變化原因。如因上層股東變化而造成的經營戰略發生變化,可通過分析其股權變動前后的股權架構,進而分析判斷是否存在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涉稅等問題。
3.從第三方信息中獲取
稅務機關可通過關注、使用第三方信息,如上市公司公告、新聞報道、招商引資信息、第三方公司信息查詢平臺、政府間信息共享平臺等渠道,發現間接轉讓中國境內財產的線索,提高對股權轉讓信息的敏感度,對可能涉及間接轉讓中國境內企業股權的事項進行追蹤監控,減少稅源流失的可能性。
(二)如何判斷有無征稅權——目的判定“先剔后合”
在獲取相關信息的基礎上,稅務機關需綜合多方因素判斷該交易是否應重新定性。判斷時可先剔除符合“安全港”條件、可直接判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等特殊情形,再根據7號公告第三條的八項因素綜合判斷,即“剔除安全港等特殊因素,綜合分析穿透實質”。
1.可直接判定為“安全港”的情況
在對間接股權轉讓事項進行判斷時,有三大類情況可判定為“安全港”:公開市場交易、協定待遇免稅和集團內部重組。判斷第一種情形時,一是要注意公開市場的公開度與透明度,保證交易價格的獨立與公允;二是要確保買入與賣出兩端均在公開市場進行交易,若有任一端交易為非公開市場,則不符合此種“安全港”情形。1
判斷第二種情形時,要注意適用稅收協定的主體為發生股權轉讓交易最上層的轉讓方,而不是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的中間層,避免因適用稅收協定主體錯誤,導致本應歸屬于我國的稅收收入流失。
判斷第三種情形時,要嚴格把握“持股比例”“股權支付對價”等條件,重點關注“價值主要來源于不動產”等情形。
2.可直接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情形
當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關的整體安排同時符合7號公告第四條所列四種情形的,可直接判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只符合四種情形中的某一種或幾種時,不應直接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在進行“股權價值”“企業資產”“收入結構”“功能風險”“稅負”等因素判斷時,稅企之間往往存在爭議,而無法直接判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故在實務中可直接適用該條款否認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情況較少,大多需按照八項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3.綜合判定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當無法直接判定是否屬于“安全港”情形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情形時,需要根據7號公告第三條的八項因素綜合判定。實務中應先對各因素逐項分析,再進行綜合分析;同時應注意這八項因素并無先后順序,也無重要性之分,不能因某個因素直接判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需綜合判定。在判斷時,可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量化判斷境外企業股權主要價值及主要資產、收入構成
通過分析境外被轉讓企業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資料,量化判斷其股權價值及資產、收入構成是否主要來源于中國居民企業,應特別注意防范境外企業低估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價值或高估其持有的境外應稅財產的價值。可重點關注“長期股權投資”“存貨”“銀行存款”等資產類科目,“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損益類科目。境外適用的會計準則及會計科目的設置與境內或有不同,注意區分異同點。
在實務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使用賬面價值或公允價值,若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不同,通常考慮采用公允價值。判斷時考慮的因素包括:會計科目性質、行業特性、資料獲取難度、稅收管轄權等。例如,判斷“貨幣資金”這項資產的價值時,可選擇用賬面價值表示;對境外被轉讓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進行價值判斷時,通常采用公允價值,或根據公允價值在賬面價值的基礎上作適當調整。
(2)準確判斷企業架構的經濟實質
在判斷被轉讓方及相關各中間方企業的經濟實質時,可從各方成立時是否具有明顯的籌劃特征、生產經營要素是否真實存在、功能與風險是否相匹配等角度進行分析。對于不同行業類型的企業,其生產經營要素配置情況可能會有較大差異,應注意行業間的橫向對比。
部分跨國企業集團選擇在境外搭建控股平臺,開展全球性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對于該類境外企業存在的“合理商業目的”判斷,稅企之間往往分歧較大。筆者認為,在進行該類情形判斷時,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中對“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如何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的解讀,但應注意,9號公告不適用于對間接股權轉讓“合理商業目的”的判斷,不可作為判斷“合理商業目的”的法律依據,實務中可參照理解。
(3)判斷是否存在跨國稅收利益
若間接股權轉讓安排使得在境外(股權轉讓方所在地及被轉讓企業所在地)總體應繳納所得稅金額比在境內應繳納稅款金額小,則存在跨國稅收利益,不利于判定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在判斷境外總體應繳納所得稅金額時,應注意實繳稅款與應繳稅款的區別,同時考慮境外盈虧抵補、虧損結轉等情形。
(三)如何計算稅款——稅款計算先分后“合”
在計算間接股權轉讓事項應在境內繳納的稅款時,應注意合理區分歸屬于境內應稅財產的所得和歸屬于境外應稅財產的所得,并僅就來源于境內應稅財產的股權轉讓所得選擇適用的匯率后,在境內繳納所得稅,即“區分收入成本及適用匯率,集合計算所得稅稅款”。
1.對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在間接股權轉讓事項中,股權轉讓收入應為被轉讓的股權價值中對應的投資中國境內應稅財產的價值。
在收入確認上,有多種方法可以參考。通常的觀點認為,非居民股權轉讓方在轉讓境外企業時,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收入實際是對該境外企業凈資產的價值體現。若要對境內財產對應所得征稅,則應該從協議轉讓價格中剝離出與境內財產無關的收入,即從被轉讓的境外企業凈資產中剝離出與境內財產無關的資產和負債,從而找到與境內財產相匹配的收入。在剝離無關的資產和負債時要注意轉讓股權的比例,并將對應比例的無關資產與負債剝離。
在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判斷時,應根據股權轉讓協議,核實確認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是否存在非貨幣形式,有無利用持有的股權換取非貨幣性資產、其他企業股權的形式,或者換取接受勞務、代為償還債務等形式。如有上述情形,應核查上述收入形式是否包含在轉讓對價中、是否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交易雙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定價是否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等。
2.對股權轉讓成本的確認
在間接股權轉讓事項中,應就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對應所得在境內納稅,對應的股權轉讓成本應為,直接持有居民企業股權的非居民企業投資或購買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時的實際出資額。
(1)費用扣除問題
對于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如代理費、中介費等能否作為股權轉讓成本扣除的問題,根據37號公告,股權的計稅基礎是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故在間接股權轉讓時發生的相關費用不允許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扣除。
(2)新、舊股東稅負不均問題
在境外被轉讓企業存在新股東增資的情況下,發生股權轉讓事項時,原始股東(舊股東)與新股東在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涉稅事項處理中,可能存在稅負不一致的情況。
舉例說明,若境外被轉讓企業舊股東出資100萬元持有境外企業100%股權,后新股東出資500萬元與舊股東共同持有境外企業,即持有50%股權。現新舊股東以2000萬元對價轉讓境外公司,從而間接轉讓中國境內企業。假設境外企業價值100%體現為其持有的境內企業,不考慮其他因素。在計算新舊股東股權轉讓所得時,各轉讓方收入均為1000萬元。舊股東成本100萬元,稅負率=(1000-100)÷1000×10%=9%;新股東成本500萬元,稅負率=(1000-500)÷1000×10%=5%。
有觀點認為,當案件涉及多個股權轉讓方時,應按照每個股權轉讓方間接持有中國境內公司的股權比例,乘以中國境內公司的實收資本來計算股權轉讓成本,以保持各股東之間稅負一致。但筆者認為這與股東實際出資的經濟實質不一致,亦與37號公告本意相違背。
(3)多次發生股權轉讓情況下的股權轉讓成本計算
若同一標的企業多次發生間接股權轉讓,本次股權轉讓方即為前一次股權受讓方,股權轉讓成本應按照本次股權轉讓方上一次受讓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金額中,歸屬于中國境內部分的金額進行扣除。稅務人員處理本次間接股權轉讓事項時,可依據前次間接股權轉讓稅務事項處理結果或相關涉稅憑證參照判斷。
(四)稅款如何入庫——征收入庫“先厘后合”
非居民發生間接股權轉讓繳納稅款的方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申報義務;二是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后者因涉及多個部門,如稅務機關內部的辦稅服務廳、收入規劃核算部門、稅政部門、稅源管理部門等,稅務機關外部的國庫、指定銀行等各方,實務操作中需厘清各方責任與分工,相互協調、加強配合,即“厘清責任與分工,協調配合完成入庫”。
實務中通常采取的流程是非居民企業從境外銀行將稅款匯至指定銀行辦理結匯(若非居民企業從境外匯入的稅款為人民幣,則無需辦理結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后將稅款劃入國庫“待繳庫稅款”專戶;國庫收到稅款后,向稅務機關發送收賬回單;稅務機關填開稅收通用繳款書,將稅款解繳入庫。
指定銀行結匯采取的匯率為外匯實時買入價,而非居民企業在自行申報情況下,按照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由于匯率的口徑不同,納稅人匯入稅款不能與應納稅額完全一致,為稅企雙方帶來不便。即便非居民企業從境外匯入人民幣繳納稅款,由于從境外匯出稅款到境內銀行收到該筆稅款一般需耗時兩至三天,無法確定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故企業也無法保證匯入的金額與應納稅額完全一致。
針對上述問題,目前實際操作中可采取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處理:一是非居民企業將少于應納稅額的稅款通過指定銀行匯入并結匯,差額部分由其委托境內代理人或企業為其現場繳納;二是對非居民企業多繳納的稅款作退稅處理;三是非居民企業對少匯入的稅款采取二次匯入的方式進行繳稅。從便捷納稅人、提高辦理質效的角度,可采用第一種方式。同時,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臺政策,以對非居民納稅人從境外匯入并繳納稅款方式下匯率的換算政策進行完善。
綜上所述,開展對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的監控管理是維護我國稅收主權的有效方式,但目前無論是政策制定層面還是實務操作層面,可參考的內容都相對較少。稅務機關在對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事項進行監控管理時,應吃透相關政策,綜合分析再得出結論。
1段從軍.國際稅收實務與案例[M].北京:中國市場出版社,2016.
責任編輯:葉瓊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