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取得勞務報酬等四項所得的個稅按月和按次適用同樣的稅率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新個稅在這里明確了非居民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月計稅、勞務稿酬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所得按次計稅,不適用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按年計征的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這里明確了扣繳義務人對工資薪金所得按月代扣代繳、勞務稿酬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所得按次代扣代繳。非居民四項所得的扣繳是實扣實繳,與居民個人的預扣預繳完全不同。當然,比較特殊的是,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也得自行申報,這些工資薪金所得只能減除一個5000的基本減除費用。
個人所得稅法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1(綜合所得適用)注2規定: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后計算應納稅額。由于這里表述為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后計算應納稅額,容易被理解為僅適用于按月計算所得稅的情形。如果結合新個稅法第六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綜合判斷,稅率表注2的規定既適用于按月計稅,也適用于按次計稅。
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進一步補充規定: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按月換算后的非居民個人月度稅率表(見《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計算應納稅額。這里的稅率表三就是依據個人所得稅法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1(綜合所得適用)注2按月換算的結果。
和居民個人的不同之處在于,非居民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即使每次收入額在4000元以下,在扣繳環節也不是減除800元費用,而是減除20%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