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重組中的非居民股權轉讓免稅嗎?
問:境外A公司100%控制境外C公司,現在A公司打算將C公司全部轉讓給其100%控制的另外一家境外B公司。境外C公司100%持有中國境內D公司的股權。境內D公司應如何履行相關手續?企業所得稅應如何計算?因為是集團內重組,可以免稅嗎?
答:根據您的描述,境外A公司可能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以下簡稱7號公告)規定的“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行為,但還有待企業提交詳細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判定。問題的核心在于,該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對于境內D企業來說,建議盡早按7號公告第九條、第十條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判定。若判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則應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應按7號公告第二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您提出的這項安排屬于集團內重組可否免于納稅的問題,建議參考7號公告和相關重組文件。
〔來源:12366上海(國際)納稅服務中心〕
TPPERSON增加政策鏈接: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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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股權轉讓方取得的轉讓境外企業股權所得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應按以下順序進行稅務處理:
(一)對歸屬于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財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機構、場所財產所得),應作為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征稅;
(二)除適用本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外,對歸屬于中國境內不動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不動產所得),應作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征稅;
(三)除適用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形外,對歸屬于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股權所得),應作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征稅。
三、判斷合理商業目的,應整體考慮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相關的所有安排,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分析以下相關因素:
(一)境外企業股權主要價值是否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應稅財產;
(二)境外企業資產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間接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間接來源于中國境內;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是否能夠證實企業架構具有經濟實質;
(四)境外企業股東、業務模式及相關組織架構的存續時間;
(五)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
(六)股權轉讓方間接投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與直接投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在中國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情況;
(八)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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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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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轉讓財產所得包含轉讓股權等權益性投資資產(以下稱“股權”)所得。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凈值后的余額為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TPPERSON學習筆記可以點擊查閱)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股權轉讓人轉讓股權所收取的對價,包括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種收入。
股權凈值是指取得該股權的計稅基礎。股權的計稅基礎是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股權在持有期間發生減值或者增值,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的,股權凈值應進行相應調整。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多次投資或收購的同項股權被部分轉讓的,從該項股權全部成本中按照轉讓比例計算確定被轉讓股權對應的成本。
四、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或計價的,分別按以下情形進行外幣折算:
(一)扣繳義務人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當按照扣繳義務發生之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劾U義務發生之日為相關款項實際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TPPERSON學習筆記可以點擊查閱)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前自行申報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限期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作出限期繳稅決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收入或財產凈值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價的,分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和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三種情形,先將以非人民幣計價項目金額比照本公告第四條規定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相關規定計算非居民企業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凈值或財產轉讓收入的計價貨幣按照取得或轉讓財產時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計價幣種確定。原計價幣種停止流通并啟用新幣種的,按照新舊貨幣市場轉換比例轉換為新幣種后進行計算。
六、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實際承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計算并解繳應扣稅款。(TPPERSON學習筆記可以點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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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九條第二款可以適用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經發生但未處理的所得。下列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廢止: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32號)第二條第(三)項中的以下表述:
“各地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落實扣繳登記和合同備案制度,輔導扣繳義務人及時準確扣繳應納稅款,建立管理臺賬和管理檔案,追繳漏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9〕85號)第四條第(二)項第3目中以下表述: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落實扣繳登記和合同備案制度,輔導扣繳義務人及時準確扣繳應納稅款,建立管理臺賬和管理檔案”。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稅收協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19號)第九條。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三十六條。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五條和第六條。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7號)第二條第三款中以下表述:“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第八條第二款。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