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經開區國稅局關于企業對外付匯稅收風險的溫馨提示
尊敬的納稅人:
為進一步減少企業對外付匯業務中的涉稅風險,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對企業對外付匯的部分涉稅風險提示如下:
一、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二、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以及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的規定,關于非居民常見業務收入確認時間規定如下: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四、關于正確使用新版非居民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規定,自2015年7月1日期啟用新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新版申報表與舊版申報表的差別在于:
1、 新版申報表在納稅人基本信息模塊加入了下列選項:
是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 ○ 是 ○ 否 | 適用稅收協定條款 | |
是否享受其他類協定待遇 | ○ 是 ○ 否 | 其他類協定名稱 | |
是否享受國內稅法優惠 | ○ 是 ○ 否 | 國內稅法優惠項目 |
2、新版申報表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指定扣繳情況填寫模塊加入了如下選項:
15 | 行業:○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 ○管理服務 ○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 ○國際運輸 |
請納稅人務必區分新舊版本申報表,正確使用新版申報表。
五、關于申報表所得類型的填寫規范:
1、扣繳義務人企業應嚴格按照實際情況據實填寫代扣代繳所得類型。
2、對于“其他所得”收入類型,只有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為“擔保費”收入的才能填報。凡不屬于“擔保費”收入的或未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不得自行填報“其他所得”所得類型。
請涉及非居民業務的企業高度重視上述風險提示,積極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如有疑問請與稅源管理三科聯系。聯系方式如下:
王 云 25201301
吳小喬 25202319
李慶明 25202276
(日期: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