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企業“走出去”:發揮基層稅務機關優勢
中國稅務報 2020年10月14日
作者:陳恩憲 王亞紅
基層稅務機關應在現有的“一帶一路”稅收征管合作機制下,發揮一線獨有的服務企業“走出去”實踐優勢,為稅收服務共建“一帶一路”倡議貢獻力量。
在服務企業“走出去”中,基層稅務機關直面企業,有獨特的實踐優勢。筆者基于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桐鄉市稅務局服務企業“走出去”的工作實踐,分析企業“走出去”的涉稅風險,探討現有“一帶一路”稅收征管合作機制下,基層稅務機關如何進一步做好服務。
企業“走出去”的涉稅風險
筆者對桐鄉市“走出去”企業調研后發現,桐鄉市“走出去”企業絕大多數為民營企業,其海外投資往往通過國際產業鏈布局的方式,提升境內公司主業綜合競爭力。因此,桐鄉市企業“走出去”過程中面臨的涉稅風險往往與具體生產經營活動相關,大致有以下幾類:
對境外稅收政策和執法環境了解不深。一些企業“走出去”前對投資所在國稅收法律的理解與執法環境的分析往往并不到位,容易按照“中國思維”考慮海外的情況,在財務管理要求、成本控制需要、納稅義務履行、稅收權益保障等方面缺少具體考量,極易形成潛在風險。
常設機構利潤被擴大。企業“走出去”往往依托母公司的“主業支持”,母公司需要為境外公司提供服務支持并收取服務費,若不能合理劃分服務內容的發生地,被投資國稅務機關往往傾向于將所有服務費均認定為中國公司在投資國構成常設機構的利潤,易造成額外的稅收負擔。
受到特別納稅調整調查。“走出去”企業通常會與關聯公司在貨物、勞務、特許權使用費、技術轉讓等方面發生關聯交易,若未在轉讓定價規則方面作充分考慮,相關交易容易被認為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帶來較大的被特別納稅調整的風險。
享受協定待遇受阻。“走出去”企業在投資過程中往往會在低稅率地區設立公司再進行投資,其在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可能因投資架構的問題或稅企在政策理解上存在差異,被境外稅務當局認定為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條件。
發揮基層一線獨有的實踐優勢
結合近年來服務企業“走出去”實踐,筆者認為,基層稅務機關應找準自身定位,探索服務企業“走出去”的基層路徑,為稅收服務共建“一帶一路”倡議貢獻力量。
多舉措暢通稅企溝通渠道,消除信息不對稱。納稅人在涉稅問題上只提供有限的信息會給稅務機關對于相關問題作出準確判斷帶來難度。基層稅務機關應通過進一步暢通信息推送與接收的渠道,清單式明確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內容,在大企業稅收遵從協議中構建“走出去”服務內容等方式,暢通溝通渠道,消除稅企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構建相互信任的稅企關系。例如,桐鄉市稅務局基于地方政府部門間協作機制,定期與地方商務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按規定交換企業海外投資的相關信息。同時,積極走訪,收集企業“走出去”的詳盡信息。
建立動態管理信息庫,提升服務能力。企業“走出去”的涉稅訴求復雜多樣,相關信息無法從日常稅收管理的信息系統中獲取,人員變動時容易出現工作斷層。基層稅務機關應創新工作方式,通過完善企業“走出去”基礎信息庫、建立涉稅問題登記及處理信息庫、完善分國別投資稅收資料庫等,對信息庫進行動態管理,提升服務能力。
解決企業實際問題,形成正向反饋。解決問題是稅務機關服務質量的最好體現。企業“走出去”面臨的稅收問題往往涉及多個稅種,需要稅務機關內部多部門支持。基層稅務機關應打造知識全面、業務精通的專家團隊,幫助企業解決問題。絕不允許讓問題“石沉大海”,應及時向企業反饋進展。例如,桐鄉市稅務局采取“團隊化+個性化”的工作模式,為“走出去”企業服務。該局組建由各個部門參與的專家團隊,定期討論收集到的相關涉稅訴求并研究解決方案,對于本級稅務機關能解決的問題即時解決。對于超出基層稅務機關服務能力的境外涉稅爭端,通過個性化服務形成專項材料,理清情況并明確基層意見,報告上級稅務機關,在企業和上級稅務機關間搭建高效的溝通橋梁。
積極開展經驗總結,形成上下級合力。基層稅務機關應定期對企業涉稅訴求及解決情況進行分類梳理,定期調研服務企業“走出去”方面存在的各類問題并提出解決建議,定期總結好的服務企業“走出去”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效。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上級稅務機關,為優化服務企業“走出去”的稅收政策和進一步完善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機制提供智力支持。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桐鄉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