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走出去”的央企和私企做稅務經理人有什么區別?
梁紅星
近十來年,隨著我國“一帶一路”的倡議下,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已經“走出去”,但是相對來說,中國“走出去”的主流企業還是大型的央企和少數比較強的民企,它們在“走出去”的國家中,各有特點和優勢。筆者根據自身在“走出去”的央企和私企的多年工作經歷,對在央企和私企做稅務經理人特點和區別作如下比較小結,以供相關者參考。
中國“走出去”的企業都離不開中國對境外國家或地區在政治,經濟等方面支持和援助,比如說上合組織(對應的中亞五國)、中非論壇(對應的非洲重點國別)、與巴基斯坦的中巴經濟走廊等。在央企的背后還有雄厚的國家政策銀行信貸和保險公司的大力支持,比如在一帶一路的倡議下,亞投行,絲路基金,中非基金,還有中國各大政策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中信保的保險支持等。中國政府的各相關部委也給予了央企最大的支持和幫助,比如外交部、商務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還有中國駐境外各國的大使館、經商處也都給予了央企“走出去”各種政策法規的優惠和支持,如幫助協商、解決央企在東道國當地發生的歧視待遇和重大商業糾紛等等,中國央企是在這種大背景下很快“走出去”并贏得境外的廣大潛在市場的。
筆者切從以往的從業經歷切身地體會到:央企在面對東道國(項目所在國)當地的稅務困難時,甚至是稅務糾紛和爭議時,央企有自己得天獨厚的國家資源優勢,即中國國家政府的背書支持。比如說中國國家政策銀行的貸款是由東道國以其國家信譽擔保的,因此,在中國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下,作為央企的當地負責人(包括稅務經理人)是有可能直接接觸到東道國對方政府的最權威部門,如總理辦公室,財政部(稅務總局)、能源局或者對方對應最大的國有企業(如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公路局等,擁有這個比較高規格的平臺、這個特殊的通道,中國央企在遇到一些稅務的困難或者要爭取一些稅收優惠時,他們有機會可以直接跟東道國的財政部、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去談判協商。另外,在各類國際重大會議上或中國相關國家領導人的外事訪問中,央企也能得到相關國家領導人及中國駐東道國的大使和參贊的簽約見證和宣傳推廣。當然,央企也有它體制內的缺陷和需要改善的地方。比如,因海外項目涉及面比較廣,金額比較大,決策機關(部門)和層級比較多,參與決策的相關領導人員也比較多、相關審批流程比較復雜,時間比較長。因稅務事項比較敏感,它需要多方論證,反復協調和集體決策,這些都影響了重大稅務事項決策和解決的時效。有時因為決策滯后,東道國發生了巨大的政治和財稅情形變化,就有可能產生一些較大的稅務風險和重大損失,這些情況時有發生,也有前車之鑒。以此,在央企的稅務經理人要懂得抓大放小,既要看做事結果,更要注重行事的過程。其專業性和經驗性固然重要,但是其溝通和協調能力更加重要,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央企的稅務經理人是要與相關各個部門及不同層級的領導反復溝通和耐心解說,其需要借助其領導和相關部門的合力推進解決稅務問題和困難。其獨立行使專業權限的機會少,于此匹配,其獨立承擔稅務風險和責任的幾率也比較低。
相對而言,私企一般規模較小,比較零散,其能夠得到的國家全力支持的資源就會比央企少,如在國家信貸和外交對等禮遇上,私企若遇到境外東道歐的稅務困難,只能靠自己或有限的外部資源來幫助解決。但是私企也有其好處;其中就有決策很快而且有效。私企在面對東道國的商務和稅務的困難和風險時,私企往往愿意集中資源、主動承擔一定的稅務風險,盡快贏得和把握商機。稅務經理人在這個決策過程中往往會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私企對稅務經理人的權責定位一般來說也比較明確,對其節稅方案、風險防范,突發稅案的處理比較注重實效,私企對稅務經理人相關授權比較充分,對其績效的考核和獎勵也比較直接和有效,反之,若稅務上出了較大問題,私企對稅務經理人的問責也是立竿見影的。因此,在私企做稅務經理人,完全是結果導向,對于形式過程并不是特別看重,其要勇于擔當,獨當一面,力爭充分發揮自己的獨特作用。稅務經理人不僅要抓住大局,也要關注細節操作,其除了有很好的稅務專業判斷外,還要積累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其獨立執行和推進解決稅務問題的能力就顯得至關重要。把握時機,掌握尺度,最終是否能給私企控制住稅務風險和帶來稅務收益,這將直接關系到稅務經理人的存留和獎罰。
相對來說,私企的稅務經理比央企的稅務經理人工作壓力更大,個人的成就感和危機感更強。央企的稅務經理人所接觸的層面和領域可能會比私企更高和更廣,其個人的作用只能在組織和流程中體現,其發展會有一個相對穩定和平和的環境。
(注;本文在微信公眾號“四大老友會”(Exbigfourers)第52期老友訪談錄:葛洲壩國際稅務專家-梁紅星:我“走出去”的這些年的基礎上又做了補充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