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協定7個常見問題解答
1、作為稅務部門服務“一帶一路”的重要手段,稅收協定是什么?
答:稅收協定又稱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或稅收管轄區),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管轄關系和處理有關稅務問題,通過談判締結的書面協議。資本技術或勞務輸出國(又稱居民國)和東道國(又稱所得來源國),通過簽訂稅收協定分配跨國經營及投資所得的征稅權,從而提高稅收確定性,避免雙重征稅,并通過開展稅務合作與雙邊磋商解決涉稅爭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促進雙邊經濟、技術、文化、人員等的交流。
2、我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對企業“走出去”有什么作用?
答:稅收協定對企業“走出去”的作用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避免在中國和投資國就同一筆所得雙重繳納所得稅;另一方面是提供解決投資國稅收爭議的國內救濟渠道。
3、如何獲得稅收協定相關信息?
答:可以從以下渠道獲得稅務機關提供的稅收協定相關信息:1.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稅收條約”欄目;2. 12366納稅服務咨詢熱線;3. 主管稅務機關國際稅務管理部門。
4、稅收協定如何避免雙重征稅?
答:稅收協定(含稅收安排)通過降低所得來源國稅率或提高征稅門檻,來限制其按照國內稅收法律征稅的權利,同時規定居民國對境外已納稅所得給予稅收抵免,進而實現締約雙方避免雙重征稅的目的。
5、我國的稅收協定網絡總體情況如何?
答:我國自1981年開始對外談簽稅收協定,并在1983年9月與日本簽署了首個稅收協定。截至目前,共對外簽署了107個稅收協定、2個稅收安排(香港、澳門)、1個稅收協議(臺灣,已簽署未生效),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稅收協定網絡,有力促進了我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人員交流,有效服務了我國“引進來”和“走出去”的對外開放戰略。這些協定可以到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首頁--稅收條約下載最新版本。
6、請簡要介紹各稅收管轄區執行稅收協定的程序性規定?
答:目前,世界各稅收管轄區在執行稅收協定時有多種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審批制、備案制、扣繳義務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實行審批制的國家和地區中,部分實行先征稅,經審批后退稅,如比利時、臺灣地區;部分實行事先審批,英國、德國在處理部分所得類型的稅收協定待遇時采用此種模式。實行備案制的國家和地區,由非居民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即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如韓國。由扣繳義務人或支付人判斷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并相應扣繳稅款也是一種常見模式,如美國、新加坡都采用這種模式。另外,香港等稅收管轄區則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沒有具體的程序性要求,僅在納稅申報時注明即可。
7、稅收協定與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關系如何?
答:根據我國現行稅收法律規定,我國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面臨著被所得居民國和來源國雙重征稅的可能性。為了避免該問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進一步規定,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按照規定在境內抵免,即大家熟知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
但根據相關規定,按照稅收協定不應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在抵免的范圍內。因此,企業取得來源于已經簽署稅收協定國家的所得需要在來源國繳納所得稅的,應在當地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否則因未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而在來源國多繳納的所得稅不能在境內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