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協定優惠,提前規劃境外控股架構
核心提示
中國企業到海外投資時,需要重點考量稅收因素,提前規劃,搭建合理的投資架構,更好地實現海外投資商業目標。采取間接控股架構時,如何充分利用好稅收協定優惠待遇,尤其值得關注。
得益于“一帶一路”倡議的引領和各國招商引資政策的頻頻出臺,中國企業“走出去”的范圍越來越大,投資領域越來越多,投資方式也日益多樣化。其中,在合規前提下搭建合理的境外投資架構,成為中國企業的理性選擇。在提前規劃境外控股架構的過程中,充分享受到中國與相關國家(地區)之間的稅收協定待遇,是重中之重。
間接控股具有稅收優勢
所謂間接控股架構,就是在運營實體之上設置一個公司,使其成為運營實體的股東,同時成為境內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相較于直接控股,搭建間接持股架構的優勢可以從下面的案例中得以體現。
中國企業A公司擬收購法國上市公司D公司并控股?;诖?,可以設計一個通過盧森堡控股公司和中國香港控股公司兩層間接持股的架構,即中國A公司100%控股中國香港B公司,B公司100%控股盧森堡C公司,C公司持股D公司。該架構能夠達到以下效果:
法國D公司分配股息到盧森堡C公司時,根據法國和盧森堡之間的稅收協定,法國不征收預提稅。盧森堡C公司分配股息到香港B公司時,根據盧森堡和香港之間的稅收協定,盧森堡不征收預提稅。香港B公司分配股息到中國內地A公司時,根據香港的稅收法規,香港不征收預提稅。同時,盧森堡C公司或香港B公司收到的股息,可用于再投資等用途。在滿足合理商業目的的前提下,不必分配到中國的控股公司,因而可以暫時遞延繳納中國的企業所得稅。
同樣的,未來如果想退出,可以通過盧森堡C公司轉讓法國D公司的股權,或者通過香港B公司轉讓盧森堡C公司得以實現。盧森堡C公司或者香港B公司實現的資本利得,也可用于再投資等用途,在滿足合理商業目的的前提下,不必分配到中國的控股公司,因而可以暫時遞延繳納中國的企業所得稅。
以上案例中,間接持股架構的優勢可以歸結為三個方面:一是遞延納稅;二是為間接轉讓股權創造條件;三是充分利用稅收協定,避免或者有效降低分紅和資本利得的稅收負擔。
充分利用稅收協定網絡
搭建間接持股架構,可以使企業有機會合理使用稅收協定中的優惠條款,具體表現為運用中間控股公司與投資目標國雙邊稅收協定中的優惠條款(例如股息匯回的預提稅稅率、資本利得稅等),降低利潤匯回、股權轉讓等環節的稅負。
如果母公司居民國和子公司居民國之間沒有稅收協定,或者有協定但協定中相關優惠力度不夠,則通過在第三國設立中間層公司,利用其居民國與母公司居民國以及子公司居民國之間的協定中的優惠條款,就有可能享受到協定優惠或者更大力度的協定優惠。
S國和M國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規定雙方在對方國家取得的投資所得,可以相互免征預提所得稅。中國和S國也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規定中國居民與S國居民從對方國家取得的投資所得,同樣免征預提所得稅。但中國和M國之間沒有簽訂稅收協定,兩國規定的預提所得稅率均為20%。中國居民企業X公司在M國投資設立了子公司Y公司,Y公司2018年度稅后利潤為2000萬元,并決定將60%的稅后利潤分配給母公司X公司。Y公司有兩種方案可以選擇:
方案一,Y公司將60%的稅后利潤直接分配給X公司,則該筆利潤匯回中國應繳納預提所得稅=2000×60%×20%=240(萬元)。
方案二,X公司可以考慮首先在S國設立一家全資子公司Z公司,然后將其擁有的Y公司的股權轉移到Z公司,由Z公司控制Y公司。這樣,Y公司將利潤分配給Z公司時,根據S國和M國的雙邊稅收協定,該筆利潤不需要繳納預提所得稅;同樣,當Z公司將該筆利潤全部分配給X公司時,根據中國和S國的雙邊稅收協定,也不需要繳納預提所得稅。
由此可見,方案二為企業減輕了240萬元的稅收負擔。如果設立Z公司且進行相關資金轉移的費用小于240萬元,則該納稅安排是有利的。
慎重選擇控股公司所在地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控股公司所在地的選擇是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的一個重要環節。
從稅務角度出發,常用的做法是:基于企業的商業計劃和戰略目標,對比投資目標國與中國以及其他相關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選擇適當的投資方式(如從中國進行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進而初步篩選出幾個股息和資本利得預提所得稅率較低的國家作為中間控股公司的備選項,再結合這些國家(地區)的稅法規定及其商業和法律環境、融資和外匯管制、設立成本及文化背景等情況,選擇一個最優的國家(地區)作為海外投資架構中的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
從實踐經驗來看,理想的控股公司所在地,通常應當滿足以下條件:總體稅率較低;對股息和資本利得實行低稅率或者不征稅;沒有針對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允許名義利息扣除;有完善的協定網絡;無受控外國企業規則;清算所得優惠;合并納稅制度;投資政策和外匯等監管措施寬松等。
根據統計資料,中國“走出去”企業最常用的控股公司所在地為中國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和新加坡。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在搭建架構過程中,應根據戰略需要以及業務需求,慎重選擇控股公司所在地,然后定制化地搭建一層或多層架構。
注意反避稅方面的要求
搭建間接控制架構過程中,企業要關注各方面的反避稅風險,包括資本弱化風險、受益所有人風險以及受控外國企業風險。尤其是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第6項行動計劃《防止稅收協定優惠的不當授予》中,要求各國在稅收協定中加入反濫用條款,包括應對擇協避稅的最低標準,以打擊擇協避稅。
鑒于控股架構應長期保持穩定,建議“走出去”企業在搭建架構時,密切關注協定濫用方面的法規進展,保證其架構能夠適應越來越嚴格的國際反避稅環境。
(作者單位:信永中和稅務師事務所,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