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走出去”企業和個人境外投資稅收政策100問-第五篇
第五篇章 國際稅收協定(安排)
65、問:什么是稅收協定待遇?
稅收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或國際運輸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當履行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66、問:我國已簽訂的協定概況?具體可在哪里查看該協定情況?
答:截至2017年1月底,我國已對外簽署102個稅收協定,與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簽署了稅收安排,與臺灣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議。
我國對外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一覽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index.html
67、稅收協定和國內法的效力哪個更強?
答:稅收協定屬于國際法的范疇。雙邊稅收協定由締約國雙方政府談判后達成,經過各自國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因此對于締約國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不一致時,納稅人適用稅收協定一般遵循孰優的原則,即國內法規定稅率低于稅收協定的,按國內法執行,國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稅率高于稅收協定的,按稅收協定執行。
68、“走出去”企業在境外納稅時可享受哪些協定待遇?
答:雙邊稅收協定通常會從營業利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收益等方面明確各國的征稅權及企業可享有的優惠待遇。
(1)營業利潤?!白叱鋈ァ逼髽I在境外從事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時,營業活動時間未超過有關稅收協定規定天數或期限的(通常為任何12個月中累計超過6個月或183天),在境外所在國不構成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免征境外國家的所得稅。
(2)股息?!白叱鋈ァ逼髽I從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可適用優惠稅率,如0、5%、7%、8%、10%、15%等。
(3)利息。“走出去”企業從境外取得的利息,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可適用優惠稅率,如0、5%、7%、7.5%、10%等。
(4)特許權使用費?!白叱鋈ァ逼髽I從境外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含設備租賃),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可適用優惠稅率,如5%、6%、7%、8%、10%等。
(5)財產收益?!白叱鋈ァ逼髽I從境外取得的財產收益,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判定來源國是否有征稅權,沒有征稅權的,在境外不負有納稅義務。
69、問:“走出去”企業應如何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答:“走出去”企業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首先要看其到境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國家(地區)是否與中國簽署并執行有稅收協定(安排),其次在有生效的稅收協定(安排)的情況下,“走出去”企業應向對方國家(地區)提供《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并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相關待遇。《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可向主管“走出去”企業所得稅的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申請開具。
70、問:中國個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從事受雇活動取得所得,一般而言,同時滿足哪些條件,可在受雇勞務活動的發生國免稅?
答:中國個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從事受雇活動取得所得,一般而言,如果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可在受雇勞務活動的發生國(即來源國)免稅。這三個條件為:(1)在受雇勞務發生國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2)報酬不是由具有來源國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該雇主支付的;(3)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來源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的。
71、問:教師和研究人員可以享受的稅收協定有哪些?
答:我國在部分稅收協定談判早期為了引進先進的文化和人才,促進兩國間的教育、科學、文化交流,在稅收協定中列入了專門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東道國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在一定期限內(通常為2年或3年)給予免稅待遇。
72、問:大學、學院、學?;蚱渌姓J的教育機構是指哪些?
答:在我國是指實施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學校,具體包括幼兒園、普通小學、成人小學、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普通高校、高職(??疲┰盒:统扇烁叩葘W校。培訓機構不屬于學校。
73、問:非居民納稅人申請享受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待遇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答:非居民納稅人需享受該條款協定待遇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以下簡稱“60號公告”)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60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資料,包括有效期內的《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復印件。
74、問:非居民納稅人符合哪些條件,才能享受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待遇?
答:(1)境內的學?;蜓芯繖C構符合規定。學校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91號正列舉的學校。研究機構是指專門從事科研開發的機構。(2)與境內的學校或研究機構有聘用關系。若無明確的聘用合同,其在境內機構應當擔任職務并且實際從事的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的內容、方式、時間等應由境內機構安排或控制。(3)工作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非居民個人實際承擔的工作內容為教學、講學或研究??稍诔袚虒W、講學或研究活動的同時,承擔相關規劃、咨詢和行政管理等活動。但不能僅從事規劃、咨詢和行政管理活動。在承擔此類規劃、咨詢和行政活動中偶爾從事的講座活動也不應視為承擔了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4)符合停留期或免稅期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居留記錄符合規定要求。
75、問:學生可以享受的稅收協定有哪些?
答:目前出國留學的學生越來越多,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中的學生條款對留學生提供了一定的保護,即免稅待遇。通常這一免稅會有三個條件(以中國與A國協定為例):
(1)中國學生去A國之前應是中國的稅收居民;
(2)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來源于A國以外;
(3)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僅為維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訓目的。
76、問:如何判斷個人居民身份?
答:稅收協定對居民身份的判定有住所、居所、總機構所在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等不同標準,締約雙方可能依據不同標準將同一個人同時判定為本國居民。在此情況下,締約雙方將依據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住所和國籍依次判斷其居民身份。確實無法判斷的情況,雙方主管當局可通過協商解決。
77、問:“走出去”企業和個人如何取得《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的規定,《稅收居民證明》的開具權限自2016年10月1日起下放至縣級稅務機關。企業申請人應當注意其所得稅的管轄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由國稅管轄的,其《稅收居民證明》的開具由縣國家稅務局負責;企業所得稅由地稅管轄的,其《稅收居民證明》的開具由縣地方稅務局負責。自然人申請人的《稅收居民證明》的開具統一由縣地方稅務局負責。
78、納稅人在東道國遇到涉稅爭議如何處理?
“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遇到涉稅爭議,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兩個途徑保護自己的利益。一是東道國國內法提供的行政復議和法律救濟程序,二是按稅收協定中相互協商程序條款的規定,請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向東道國提起相互協商程序。
79、問:我國居民在與我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從事經營活動,如遇在解釋及執行協定有疑義或認為協定執行有誤遭受不公正待遇時,怎么辦?
答:為正確適用稅收協定,避免雙重征稅,解決國際稅收爭議,維護中國居民(國民)的合法利益和國家稅收權益,規范與外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涉及稅收協定的相互協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該辦法規定,中國居民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在有關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省稅務機關提出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申請:
(1)對居民身份的認定存有異議,特別是相關稅收協定規定雙重居民身份情況下需要通過相互協商程序進行最終確認的;
(2)對常設機構的判定,或者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和費用扣除存有異議的;
(3)對各項所得或財產的征免稅或適用稅率存有異議的;
(4)違反稅收協定非歧視待遇(無差別待遇)條款的規定,可能或已經形成稅收歧視的;
(5)對稅收協定其他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出現爭議而不能自行解決的;
(6)其他可能或已經形成不同稅收管轄權之間重復征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