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推出新的預約定價安排談簽程序
日期:2021年12月28日
烏克蘭推出新的預約定價安排(APA)談簽程序(以下簡稱“新程序”)。新程序已由2021年10月28日第1114號內閣法令通過,取代之前的2015年第504號法令及其修正案。從2022年1月1日起,新程序將適用單邊、雙邊和多邊APA。
在新程序中,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形式(如可能)向稅務機關申請初步評估分析(preliminary consideration),以啟動APA程序。申請文件內容必須包括納稅人、關聯方、受控交易、使用的轉讓定價方法、擬定APA的性質等相關信息。稅務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通知納稅人初步評估分析結果,但其結果對納稅人沒有約束力。
所有信息和文件必須以烏克蘭語提交。在申請雙邊或多邊APA的情況下,納稅人還應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相關外文的翻譯件。
APA申請提交后,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舉行第一次聯合會談。申請雙邊或多邊APA的,稅務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要求與相關境外稅務機關協商,APA程序將按照相關稅收協定的相互協商程序(MAP)規定執行。在此過程中,稅務機關可能會要求提供額外的文件、安排會談、訪問和檢查場所等。
APA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得超過5個日歷年,或根據要求最多可延長5個日歷年。此外,APA的談簽并不免除納稅人關聯申報或提交國別報告等。如果納稅人不遵守APA相關條款,稅務機關可能會撤銷該APA。
附:納稅人提交APA申請應提供其他信息和文件,例如:
? 說明受控交易中貨物(工程和/或服務)供應鏈的協議副本;
? 如在申請年度前一個納稅年度發生了受控交易,提供該年度的轉讓定價文檔;
? 正在進行的與APA相關的稅務糾紛的描述(如有);
? 受稅收協定影響的描述(如適用);
? 預約定價安排條款可能影響受控交易中各方納稅義務金額的分析結果;
? APA草案;和
? 確認將參與APA程序的納稅人授權人的文件副本。
如果納稅人申請雙邊或多邊APA,應提供額外的文件,例如:
? 證明受控交易的非居民方是與烏克蘭有稅收協定國家居民的文件(或其公證副本);和
? 確認受控交易對手方已向相關外國稅務機關申請APA的文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