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預約定價安排(APA)報告與以前年度報告的9個不同點
2017年10月24日總局官網正式發布了2016年度APA報告,這是中國第8次對外發布預約定價安排(以下簡稱“APA”)年度報告,與以往發布的7個APA年度報告相比來得更早一些,以往一般到年底才發布上一年度的報告如2015年度的APA報告到2016年12月26日才正式對外發布。通讀2016年度報告,TPPERSON發現與以前年度發布的7份報告相比存在9個不同點,特整理如下:
1、背景不同:2016年是中國“十三五”規劃開局之年,是中國稅收制度改革和征管體制改革的關鍵之年,也是二十國集團(G20)國際稅制改革成果落地之年。同時2016年9月,習近平主席在G20杭州峰會上提出“深化國際稅收合作,加大打擊逃避稅的力度,支持發展中國家稅收能力建設,通過稅收促進全球投資和經濟增長”這一重要論述,從完善全球經濟治理的戰略高度為中國稅務部門做好國際稅收工作指明了方向。
2、法規體系不同:為推動BEPS成果轉化落實,稅總于2016年6月29日正式出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于2016年10月11日正式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同時,于2017年3月17日正式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以下簡稱6號公告)。預約定價安排所涉相互協商程序的啟動、暫停和終止由6號公告進行規范,而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根據64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考慮到64號公告于2016年12月1日開始施行,而6號公告于2017年5月1日開始施行,時間跨度不大,為了給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指導,以便其了解最新的預約定價制度,2016年度報告結合64號公告和6號公告相關內容,更新了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流程。同時,在原有統計數據的基礎上,對統計口徑做出了一些調整。為落實BEPS第5項行動計劃最低標準的要求,2016年4月1日以后簽署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將被納入強制自發情報交換框架。
3、優先受理考慮的因素不同:稅務機關將繼續嚴把申請關,在決定是否優先受理企業申請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企業提交申請的時間順序。(2)所提交申請的質量,如材料是否齊備、是否提供足夠資料清晰證明整個價值鏈或供應鏈的交易情況、預約定價安排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是否合理等。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請,要求企業進行補充完善。(3)案件是否具有行業和區域等方面的特殊性。(4)對于雙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還需考慮案件所涉對方國家(地區)的談簽意愿及其對案件的重視程度。在上述四個因素中,最需要強調的是所提交申請的質量。如果所提交申請有創新方法,有高質量的無形資產、成本節約或市場溢價的量化分析,則會得到優先處理。
4、申請資格不同:主要是由于64號公告實施后按64號公告執行。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3個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優先受理企業提交的申請:1)企業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完備合理,披露充分;2)企業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3)稅務機關曾經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并已經結案;4)簽署的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企業申請續簽,且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經營環境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5)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對價值鏈或者供應鏈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慮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因素,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合理;6)企業積極配合稅務機關開展預約定價安排談簽工作;7)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所涉及的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有較強的談簽意愿,對預約定價安排的重視程度較高;8)其他有利于預約定價安排談簽的因素。
5、操作流程不同:主要是由于64號公告實施后按64號公告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和執行經過預備會談、談簽意向、分析評估、正式申請、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6個階段。
6、預備會談期間的內容不同:主要是由于64號公告實施后按64號公告執行。預備會談期間企業應當就以下內容作出簡要說明:
? 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年度;
? 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 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架構;
? 企業最近3~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同期資料等;
? 預約定價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包括功能和風險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
? 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等;
? 是否存在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優勢;
? 預約定價安排是否追溯適用以前年度;
?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7、正式申請階段的不同:主要是由于64號公告實施后按64號公告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企業提交正式申請:
? 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不合理,且企業拒絕協商調整;
? 企業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稅務機關要求,且不按時補正或者更正;
? 企業拒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訪談。
8、追溯調整的不同:主要是由于64號公告實施后按64號公告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不影響稅務機關對企業不適用預約定價安排的年度及關聯交易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和監控管理。經預備會談與稅務機關達成一致意見,已向稅務機關提交《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意向書》,并申請預約定價安排追溯適用以前年度的企業,或者已向稅務機關提交《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的企業,可以暫不作為特別納稅調整的調查對象。預約定價安排未涉及的年度和關聯交易除外。
9、披露數據信息的不同:2016年度報告披露的數據統計時間范圍為200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國稅務機關已累計簽署84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和55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其中:2016年簽署了8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和6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大部分在2年內完成。簽署的6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中,與歐洲國家簽署3例,亞洲國家簽署3例。制造業的預約定價安排仍是已簽署安排的主體,但安排所涉的行業種類進一步增加,如2016年度有建筑業簽署了A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