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季 跨國公司莫忘提交國際稅收資料
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進入沖刺期,跨國公司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需要重點關注與國際稅收相關的申報和備案事項,確保申報備案的及時性和信息的真實、完整、準確,避免因信息缺失造成對企業納稅信用和稅收風險評級的影響。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文件)規定,與國際稅收相關的申報和備案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關聯交易申報。42號文件對關聯方和關聯交易作了界定。如果企業在2017年度與境內或境外的關聯企業發生了涉及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金融資產的交易,或者發生勞務交易和資金借貸,均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附報《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該套表共22張,其中企業基本信息、關聯關系和業務往來匯總表為必填表,其他各表主要根據關聯交易開展情況選擇填報。
國別報告。國別報告主要披露最終控股企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的全球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的國別分布情況。兩類企業需要在《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中選擇填報國別報告,其中中文、英文各一份,每份3張表。一是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2016會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二是雖然不是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但被集團指定為報送企業。如果企業相關信息涉及國家安全,可以豁免填報部分或全部國別報告,但應向稅務部門提供國家有關規定和依據。
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如果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低于12.5%的國家(地區)成立、參股外國企業,持有該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與其他中國居民股東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的股份,或者雖然股份控制沒有達到上述標準,但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當該外國企業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需要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附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表》及其財務報表。
同期資料。同期資料是企業證明自己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自證材料,應當在稅務機關要求提交之日起30日內提供。它共分為三類。如果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準備了主體文檔或者企業的關聯交易總額達到10億元,需要在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好主體文檔;如果企業2017年的關聯購銷交易超過2億元,或關聯金融資產轉讓超過1億元,或關聯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超過1億元,或其他關聯交易金額超過4000萬元,需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準備好本地文檔;如果企業2017年涉及成本分攤和資本弱化事項,需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準備好特殊事項文檔。
預約定價執行報告。預約定價協議是納稅人與其關聯方在關聯交易發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通過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標準(包括關聯交易所適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等),來解決和確定未來一個固定時期內關聯交易的定價及相應的稅收問題。《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國稅發〔2004〕118號 )對此有具體規定。如果企業與稅務機關簽訂有預約定價協議且2017年度仍在執行期間,應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年度報告,說明2017年度企業經營以及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
到期應支付扣繳申報。如果企業與境外公司簽訂資金借貸、有形資產使用或特許權使用等合同,有尚未實際對外支付的利息、租金或特許費,但已計入企業2017年度的成本、費用且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中稅前扣除的,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代扣代繳利息、租金或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
跨國公司在準備和提交國際稅收申報與備案資料時,筆者建議企業還要關注以下幾個事項。
一是關注稅收發展的國際形勢。當前稅收透明度急劇增強,同期資料、國別報告使跨國集團的全球生產、經營、人員、資產、利潤和稅收等信息向各國稅務機關披露。同時,各國對跨境稅源監管力度不斷增強,對知名跨國公司的稅收調查、調整補稅案件越來越多。國家間稅收征管合作日益增強,共享企業涉稅信息乃至金融賬戶信息,跨國公司面臨日益復雜的稅收環境。筆者建議跨國公司主動了解稅收發展形勢,謹慎處理企業發展與稅收成本及風險控制的關系,平衡好對各國的稅法遵從。
二是加強跨境稅收風險控制。跨境交易特別是跨境關聯交易是跨國公司面臨的最主要的稅收風險,不僅關乎經營成本,而且關乎企業社會形象。建議跨國公司將跨境稅收風險控制納入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定稅務風險管理策略,統籌各層級和部門共同做好風險防范。對集團內關聯交易定價、離岸架構設計、跨境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稅收處理做好事前評估;對國別報告、同期資料等反映的企業全球經營、利潤和稅收情況進行自我評價,避免價值創造地和利潤歸屬地之間的重大失衡,減少可能引發的境內外稅務調查和調整。
三是加強稅企溝通和互信合作。稅企間的良好溝通和互信合作,有利于事先達成共識、解決問題及降低征納雙方成本。稅務機關愿意與跨國公司建立高層對話渠道,定期溝通了解企業發展和稅收情況,建立互信合作基礎,為企業在發展中合規處理復雜涉稅事項提供支持。
(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 尹曉宇 仲偉嘉 本報記者 徐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