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稅務局詳解非居民企業和個人支持疫情防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6個熱點問題
關于非居民企業和個人支持疫情防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題解答
1.非居民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是否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答:據實申報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非居民企業凡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的,應及時要求對方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在票據中注明相關疫情防控捐贈事項),作為稅前扣除依據,并自行留存備查。
非居民企業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年度申報時,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2. 非居民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是否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答:據實申報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非居民企業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并自行留存備查。
非居民企業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年度申報時,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3.非居民企業為防控疫情而實際發生的勞動保護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是否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答:據實申報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為應對疫情而實際發生的勞動保護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非居民企業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年度申報時,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享受政策。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4.非居民個人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是否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中的非居民個人,自2020年1月1日起,如果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非居民個人取得符合上述規定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計稅。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5.非居民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是否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非居民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6.非居民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的物品是否允許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非居民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非居民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應向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索取捐贈票據或者向相關醫院索取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時銀行開具的支付憑證扣除。
非居民個人所在的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非居民個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非居民個人通過扣繳義務人享受公益捐贈扣除政策,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并提供捐贈票據的復印件。非居民個人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時銀行開具的支付憑證復印件。非居民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如果未能按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預扣預繳、代扣代繳稅款時予以扣除,并將公益捐贈扣除金額告知非居民個人。
非居民個人自行辦理或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捐贈扣除的,應當在申報時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可在廣東省稅務局門戶網站查詢下載),如果屬于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進行捐贈的,應當在《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的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非居民個人應把捐贈票據或相關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自行留存備查。
非居民個人按規定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而未實際扣除的,可按照以下規定追補扣除:1.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但尚未解繳稅款的,非居民個人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出追補扣除申請,退還已扣稅款;2. 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且解繳稅款的,非居民個人可以在公益捐贈之日起90日內提請扣繳義務人向征收稅款的稅務機關辦理更正申報追補扣除,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應當予以辦理;3.非居民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可以在公益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更正申報追補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