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在境外為境內企業提供代售貨物、推廣服務,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嗎?
問.外籍個人在境外為境內企業提供代售貨物、推廣服務,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36號)規定:“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
根據十二條、十三條規定,“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業務”是指構成銷售行為的全部要素都必須在境外,即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提供;
(二)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購買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接受;
(三)購買方接受境外應稅行為時付款的地址、電話、銀行所在地、服務發生地等要素均在境外。
因此,由于服務的購買方在境內,不屬于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業務,購買方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