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再次明確2013年第40號公告規定的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應當場辦結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396號建議的答復
您提出的關于付匯代扣代繳所得稅源扣繳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明確委托支付情況下扣繳義務人以及一項事宜一次付稅的問題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為支付相關款項,或者因擔保合同或法律規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證人或擔保人支付相關款項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證人、被擔保人承擔扣繳義務。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同一筆應稅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進行稅款扣繳,稅務機關不得重復征稅。
二、關于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了需要進行稅務備案的對外支付情形以及稅務備案的流程,但并沒有規定建議中提到的“對外付匯必須先完成稅款扣繳手續”。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備案屬于納稅人事中信息報告環節,備案人提交資料齊全,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完整的,應當場辦結。除非確已發現境外收款人欠稅,并出具從支付款項中扣繳欠稅的書面決定外,稅務機關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絕受理備案或者緩期辦理支付備案。
感謝您對稅收工作的支持!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