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稅務局解答外籍個人所得稅的9個問題
1. 哪種情形按居民繳納個人所得稅,哪種情形按非居民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2. 按居民和非居民的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兩者有哪些區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3. 同樣的收入,若按居民和非居民納稅,總計一個年度內的納稅金額是否相同?
答:不相同。
4. 居民和非居民計算年終獎的個稅方式有何不同?如何計算?
答:非居民納稅人不適用年度獎金計算方法。
5. 是否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答: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變化情況,可以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相關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6. 若享受了專項附加扣除,是否還可以享受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住房補貼的免稅優惠?
答:不可以。
7.居民和非居民的,在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住房補貼的免稅優惠方面有何不同?是否需要至稅務局備案?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64號)規定:”七、關于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批復》(國稅發〔1997〕54號)的規定,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由納稅人提供有關憑證,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取消上述核準后,外籍個人取得上述補貼收入,在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按國稅發〔1997〕54號的規定提供有關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稅發〔1997〕54號的要求,就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申報的有關補貼收入逐項審核。對其中有關憑證及證明資料,不能證明其上述免稅補貼的合理性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在限定的時間內,重新提供證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的補貼收入,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給予納稅調整。
8. 什么樣的情形下,外籍員工在境外的(非中國)收入需合并計入中國的收入,并在中國納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 第四條規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9.外籍員工是否要需要對上一個年度內在中國的收入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九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見附件)計算應納稅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 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