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跨境業務時企業源泉扣繳有疑問?別著急,12366來幫您!
上海稅務 2021-12-07 11:07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內企業與境外企業的業務往來日漸頻繁,源泉扣繳也成為企業開展跨境業務時涉及的“高頻”稅務事項。今天,申稅小微就收集了一些12366熱線中咨詢企業源泉扣繳相關的知識點,干貨滿滿,快來看看吧!
01我們是一家居民企業,需要給境外非居民股東分配股息紅利,需要幫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span>
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支付方需要幫非居民企業進行代扣代繳。
02我們企業給境外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幫其進行代扣代繳時應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稅額?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03我們是一家設立在境外的非居民企業,在實行源泉扣繳時,當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0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在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上述條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稅費支出。”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ǘ┺D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ㄈ┢渌?,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span>
因此,實行源泉扣繳的非居民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不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04我是一家境內居民企業,與境外非居民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由我們來承擔稅費,請問該如何計算稅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六、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實際承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計算并解繳應扣稅款。
05我是一家境外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請問應在什么時間由境內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七、......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