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稅務局解答“走出去”企業的10個稅收問題
原標題:聚焦“一帶一路” 漫談“走出去”企業稅收風險,作者:呂文濤
一、什么情形下,企業可以被稱作“走出去”?
從廣義上講,“走出去”是指產品、服務、技術、勞動力、管理及企業本身走向國際市場開展競爭與合作。
狹義的“走出去”是指企業到國外投資,設立生產經營機構,向境外延伸研發、生產和營銷能力,在更多的國家和地區合理配置資源。概括起來,“走出去”一般可以歸納為三類,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其中,企業對外投資和承包工程是我們國家企業走出去最主要的方式。
企業對外投資和承包工程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設立子公司,二是設立分公司或者項目部。
二、“走出去”企業設立子公司、設立分公司或項目部有何區別?
在境外設立子公司,一般應在對方國家注冊,屬于獨立的法人主體,是對方國家的稅收居民,需要承擔東道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同時,可以享受當地國內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這樣,子公司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我國實行間接稅收抵免。
設立的分公司或者項目部,一般不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中國的總公司承擔。當境外分公司將利潤匯回境內時,其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我國實行直接稅收抵免。
三、“走出去”企業需要向國內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哪些信息?
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因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副本中的分支機構和資本構成等情況發生了改變,應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向稅務機關報告其境外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規定,居民企業成立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者處置已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的,達到一定標準,應當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這個標準主要是三個條件:一是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二是由不足10%的狀態改變為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三是由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改變為不足10%的狀態。這個報表是按季度申報。
居民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如果符合受控外國企業條件的,還需要報送《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走出去”企業未按照規定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認定相關事實,并據以計算或調整應納稅款。
四、什么是“受控外國企業”?
“走出去”企業在海外投資實踐中,往往會選擇借道低稅率的中間控股公司間接向投資目的地國或地區進行投資。企業如果將大額消極收入產生的利潤堆積在境外低稅率地區的被投資企業,也就是中間控股公司,并且沒有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做分配,達到受控外國企業認定條件的,中間控股公司應分配未分配的利潤會被稅務機關要求計入“走出去”企業的當期收入,匯總到國內參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視同利潤分配處理。所以,對于采用中間控股架構投資的“走出去”企業而言,一定要遵守國內關于“受控外國企業”的相關規定。
另外,目前受控外國公司規則也是BEPS15項行動計劃中的第3項行動計劃作為國際稅收反避稅的主要項目。
五、什么是“國別報告”,哪些企業需要做相關準備?
國別報告主要披露最終控股企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的全球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的國別分布情況。
一般兩類企業需提前準備相關資料:一是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人民幣;二是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
國別報告反映了企業集團在全球各地經營收入、利潤歸屬、稅款繳納、人員及資產配置、功能履行等情況,并納入國家間稅收信息交換范疇,將成為各國稅務機關轉讓定價風險評估的重要資料。符合報送國別報告要求的“走出去”企業應對此充分重視,提前做好準備并進行自我風險評估與控制。
六、跨境關聯交易如何化解涉稅風險?
走出去企業經常與境外關聯公司在貨物、勞務、特許權使用費、技術轉讓、股權等方面發生關聯交易,在這里要提醒企業的是,發生關聯交易其實很正常,但跨境關聯交易應該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因為跨境關聯交易取得的跨國所得,在不同稅收管轄權國家間進行分配,勢必會影響到各相關國的稅收權益。同時,企業可能存在利用稅收洼地轉移利潤,不論是從中國向外轉移或者從國外向中國轉移,都可能面臨不同稅收管轄權稅務機關的反避稅調查。
“走出去”企業應重視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風險,對集團各成員真實的功能、風險、資產進行梳理和定位,建立合理的關聯交易定價原則,確定使用的關聯交易定價方式符合母國和投資國的稅法規定。
如果企業無法避免關聯交易,必要時還可以主動申請運用“預約定價安排”,與稅務機關就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協議,降低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為企業營造確定性的稅務環境。
七、“走出去”企業是否面臨重復征稅?
我國同時實行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這樣,根據國際慣例,一筆所得不能重復征稅,為了消除國際間重復征稅,增強“走出去”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我國稅法規定對企業的境外所得實施稅收抵免政策。這樣就會有效杜絕雙重征稅。
我國目前采取的是限額抵免法,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超出我國稅法計算出的抵免限額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進行抵補。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的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居民企業選擇“分國不分項”的,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居民企業選擇“不分國不分項”的,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虧損,可以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
但居民企業不論是選擇分國不分項或者選擇不分國不分項,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八、我國境內居民企業對外派遣員工,需要履行哪些涉稅義務?
我國境內有外派人員的企業,主要需要履行兩項涉稅義務。
一是資料報送義務。
我國境內企業,凡有外派人員的,應在每一公歷年度終了后30日(TPPERSON按:關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第十一條規定:派遣單位應當于次年2月28日內)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內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或護照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內外收入狀況、境內住所及繳納稅收情況等。
二是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
我國境內企業派遣到境外任職人員取得的境外任職的工資薪金所得,且該工資薪金為境內企業支付的,企業需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外派人員取得的境外工資薪金所得中,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部分負有代扣代繳的義務;境外單位支付的部分,外派人員負有自行申報義務。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為方便外派人員申報稅款,稅務機關允許外派人員委托其中國境內派出機構辦理納稅申報。
九、特別提醒
一是遇到跨境稅收爭議及時申請相互磋商。
“走出去”企業和個人若在境外與當地稅務機關產生稅收爭議或遭遇不公平稅收待遇時,可以向國內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由雙方國的稅務當局相互磋商解決企業的稅收爭議或不公平稅收待遇。
具體說,根據《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規定,我國企業和個人在境外如果遇到以下事項,可以向中國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對方國家主管當局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和個人的稅收利益。
1.應享受而未能享受協定待遇
2.遭遇稅收歧視
3.遇到其他涉稅糾紛
二是充分發揮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作用。
“走出去”企業和個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作為其在境外投資、經營和提供勞務活動中享受我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各項待遇的證明材料之一,提供給東道國稅務機關。
為簡化流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40號公告的規定,企業或者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為享受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1.稅收協定(含與香港、澳門和臺灣簽署的稅收安排或者協議)、2.航空協定稅收條款、3.海運協定稅收條款、4.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5.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以下統稱稅收協定)待遇,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申請人應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提交的資料和相關規定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十、“走出去”企業日常遇到問題,獲取解決辦法的途徑?
一是上網站。納稅人可訪問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在“專題”欄內選擇進入“稅收服務‘一帶一路’”專題網頁,可以查閱我國與110個國家和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安排和協議及其他相關內容。
二是打電話。納稅人可撥打021—12366,中國國際稅收服務熱線,本熱線可為國內外納稅人提供中英文專業稅收咨詢、辦稅指引等納稅服務。
三是看指南,也就是國別(地區)投資稅收指南。該指南涵蓋了投資目標國家(地區)的基本情況、與我國雙邊經貿往來情況、現行稅收制度、稅收征管體制、投資涉稅風險、稅收協定、稅收爭議解決方法等主要信息,具有內容豐富、專業性強的特點。截至2020年5月,稅務總局共已發布99份國別(地區)投資稅收指南。納稅人可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稅收服務“一帶一路”專題網頁,國別(地區)投資稅收指南模塊進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