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稅務環境不一樣 應對措施有區別
中國“走出去”企業主要面臨兩類稅務環境:一類是發達國家市場,如歐盟、美國和加拿大;一類是發展中國家市場,主要包括非洲、東南亞和南美洲國家。不同的境外稅務環境,給企業帶來不同的稅收感受。“走出去”企業應該深入了解發達和發展中國家不同的稅務環境特征,有針對性地防范稅務風險。
1、發達國家:稅制規范,實際操作有點難
從整體來看,發達國家以歐美為代表,多是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稅制比較規范,稅收法規比較復雜,實際操作比較難。
具體來說,歐美國家的稅制相對復雜,需專業人員細分應對。這些國家的主體稅種是所得稅(包括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流轉稅(增值稅)和關稅,其中所得稅的相關限制條件和具體計算非常復雜和繁瑣,一般需要專業人員長期操作,才能真正掌握。
歐美國家間的稅收協定和稅收多邊合作較多、較規范,各國也比較尊重稅收協定和多邊合作約定,且嚴格執行,可謂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如歐盟成員國都適用統一的歐盟關稅法、統一的所得稅法以及增值稅法,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則都遵從北美貿易區相關關稅的協定。
同時,歐美國家的稅收征管比較嚴格,重視形式,更重視實質。比如,歐美國家沒有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發票,企業可以自行開具帶有個性特點的商業發票,但該商業發票必須完整體現出稅務機關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稅務登記號、銀行賬號、營業地址和聯系方法等;又如,在歐盟很多國家,若企業提交的國別轉讓定價報告中的利潤率區間有較大變化,企業必須提交充分的證明,解釋其商業合理性及企業集團定價的一致性,否則就會被調整補稅;再如,歐美國家的稅務機關會隨時開展專項檢查,甚至追溯檢查,一旦被查出問題,企業就要補稅、繳納罰款和滯納金。因此,企業平時就須及時、完整地保存財稅遵從資料,隨時準備被查。
需要注意的是,歐美國家的稅務機關更強調信息公開披露,要求企業自行、自覺報備相關稅務資料。企業通常在專業機構的幫助下,把稅法要求的申報資料和備案信息及時、充分且完整地提交給稅務機關。而稅務機關并不會馬上給予肯定和具體的答復,只會確認收到的相關材料。企業可以自然享受稅法規定的處理結果或享受稅收優惠,除非將來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企業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者有錯誤,才會通知企業補充或者更正。
如果企業與當地稅務機關發生稅務糾紛,一般采取訴訟方式。也就是說,若企業對稅務機關的最終稅務決定、處罰不服,通常直接到法院起訴。但這個程序相當復雜,且曠日持久,企業可以尋求稅務專業機構的幫助。歐洲國家的稅務專業機構比較發達,專業服務更加細化,能從不同專業角度為客戶服務,有些還設置專門針對中國“走出去”企業服務的中國稅團隊,在語言溝通、企業文化背景了解及涉及中國稅關聯上有很多比較優勢和便利條件。
此外,在歐美國家的政治體制下,稅權分制,即除了聯邦(中央)這一級以外,地方各級包括州和郡在稅務立法上具有很大的權限,很多地方各級的稅收優惠是因地各異。企業可以通過與地方政府(財稅機關)直接溝通、談判,協商獲得特殊的稅收優惠。
2、發展中國家:稅制簡單,不確定性有點大
發展中國家現有稅收征管環境也有其特點,即稅制相對比較簡單,有待規范,實際操作中不確定性大。
很多發展中國家,歷史上曾經是西方國家的殖民地,雖時過境遷,很多國家的稅制仍沿用過去殖民地最初制定的稅法,并沒有作較大修改。如,西非原法屬地,其稅制受法國稅制的影響很深;安哥拉、赤道幾內亞等國的稅制仍有葡萄牙、西班牙稅制影響的烙印。
從稅制上看,大多發展中國家的主體稅種是流轉稅(增值稅),所得稅占比較小,地方稅也較少,流轉稅的計算相對簡單,所得稅的規定也不太復雜。正是因為稅制的相對簡單和不完善,使得當地稅務機關的執法解釋帶有一定的隨意性,企業對稅法的理解多憑以往的經驗和試錯總結。
從征管形式上看,發展中國家更注重形式。以每月或每季度的納稅申報為例,企業大多被要求到當地稅務機關的申報窗口繳稅,提交的財稅資料的要件很重要,必須達到形式要求,如相關費用支出必須要對應相關銀行流水單等。
從繳稅環節上看,發展中國家更注重實效,注重稅收收入的源泉控繳。很多發展中國家實行源泉扣繳制,如從業主支付端、從上游供應鏈、從支付環節等就予以源泉扣繳,且扣繳的稅率比較高。預扣預繳是一種稅收征收制度,企業在年終可以根據匯算清繳情況多退少補,但實際操作中,企業多繳退回的操作難度很大。從這些年的稅改趨勢來看,很多發展中國家一方面在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另一方面在提高或保持著較高的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率。如安哥拉,其稅收體系建立于20世紀70年代,近半個世紀中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但從2015年開始,企業所得稅預扣稅率開始變動,承包商不動產建設、改進和維護預扣稅率從之前的3.5%調整到6.5%,對中資企業在建項目產生了較大影響。
從執法角度看,發展中國家的具體稅法執行部門自由裁量權較大,具體執行尺度也不一致。例如,企業會面臨稅務機關的隨時檢查、重復檢查,這類稅務檢查多以補稅罰款為目的。
當企業與當地稅務機關就具體征管處理發生爭議或糾紛時,訴訟少,協商和解多。雖然發展中國家稅法也有相應的法律訴訟程序,但因訴訟程序較長,或贏了官司但執行困難,很少有“走出去”企業選擇與稅務機關打官司,大部分情況下選擇求助專業機構或當地代理,與當地稅務機關談判、協商,最終和解處理糾紛稅案。
需要注意的是,發展中國家的稅務專業機構不夠發達,分工不細,“走出去”企業需要認真考察當地專業機構的背景和人員水平,慎重選擇。
此外,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協定不夠多,稅收多邊合作較少,甚至有稅務協定,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并不完全遵從和執行。對此,企業需要關注并采取應對措施,積極爭取協定待遇。
(2018年6月15日 梁紅星 作者系國際稅收資深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