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境外所得間接抵免"百寶箱"
今天為大家帶來最后一期,內容為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企業境外購進貨物或勞務支出稅前扣除、境外稅收抵免簡易辦法(定率計算)與境外稅收抵免簡易辦法(“白名單”)四個部分,一起來學習吧!
PART 1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
適用主體:以總分包或聯合體方式在境外實施工程項目的企業。
情景問答
問:居民企業A公司中標某國基建工程,A公司將該基建工程分包給居民企業B公司進行工程實施,B公司取得A公司支付的工程分包款,該部分來源于境外的工程施工所得已由總承包方A公司在境外繳納了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B公司無法取得完稅憑證,請問B公司怎么辦理境外所得稅收抵免?
答:B公司可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規定以總承包方即A公司開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總分包方式)》作為境外所得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進行稅收抵免。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規定材料。
政策規定
企業以總分包或聯合體方式在境外實施工程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下同),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規定以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主導方企業開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總分包方式)》(以下簡稱《分割單(總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聯合體方式)》(以下簡稱《分割單(聯合體方式)》)作為境外所得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進行稅收抵免。
企業以總分包方式在境外承包工程,除總承包企業自行施工的部分外,發生分包(再分包,下同)的,其分包部分來源于境外所得已由總承包企業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總承包企業可按實際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確定的合理比例進行分配,開具《分割單(總分包方式)》,并將《分割單(總分包方式)》復印件提供給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據此申報抵免。總承包企業按分配后的余額申報抵免。同一項目分配方法應當一致,且在項目存續期內不得改變。
企業以聯合體方式中標境外工程,該聯合體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由主導方企業按實際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確定的合理比例進行分配,開具《分割單(聯合體方式)》,并將《分割單(聯合體方式)》復印件提供給聯合體各方企業,聯合體各方企業據此申報抵免。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
PART 2企業境外購進貨物或勞務支出稅前扣除
適用主體:居民企業。
情景問答
問:某居民企業B公司因研發需要直接從境外Y國購進某臺專用技術設備,發生支出2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20萬元,并取得對方開具的收款收據,在Y國繳納相關稅費6萬元人民幣,在設備進入國內報關時繳納相關稅費8萬元,請問B公司對此項費用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那些憑證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答: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等所發生的支出,原則上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由于購進境外貨物時,除本身價格外,還伴隨發生一些稅費,故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等支出的稅前扣除憑證,還應包括相關稅費繳納憑證。B公司可憑境外Y國銷貨商開具的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收據,以及購進貨物所伴隨繳納的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一同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政策規定
在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包含企業員工代表企業在境外從事差旅、會議等商務活動)所發生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進行稅前扣除。
適用條件
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PART 3境外稅收抵免簡易辦法(定率計算)
適用主體:居民企業。
政策規定
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雖有所得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但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實際有效稅率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按該國(地區)稅務機關或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納稅性質憑證或證明的金額,其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準予抵免。超過的部分不得抵免。
企業境外所得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期內,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備案資料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30條的規定執行。
適用條件
居民企業從境外未達到直接持股20%條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以及取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所得,向所得來源國直接繳納的預提所得稅額,應按直接抵免有關規定正常計算抵免,不適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后有關后續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0號)第一條、第二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
PART 4境外稅收抵免簡易辦法(“白名單”)
適用主體
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列名單(即“白名單”)公布的國家取得符合條件的境外所得的居民企業。
情景問答
問:我公司申報2016年境外所得時,采用了簡易方法計算抵免稅額,請問這種情形下是否還能夠適用饒讓抵免?
答:你公司該所得不能適用饒讓抵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的規定,境外所得采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的,不適用饒讓抵免。
政策規定
1.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凡是所得來源國(地區)的法定稅率且其實際有效稅率明顯高于25%的,可直接按照25%計算抵免限額。
2.法定稅率且實際有效稅率明顯高于我國(稅率)的國家(即“白名單”國家),目前包括美國、阿根廷、布隆迪、喀麥隆、古巴、法國、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贊比亞、科威特、孟加拉國、敘利亞、約旦、老撾。
適用條件
1.“白名單”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布。
2.居民企業從境外未達到直接持股20%條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以及取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所得,向所得來源國直接繳納的預提所得稅額,應按直接抵免有關規定正常計算抵免,不適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后有關后續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0號)第二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