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業應當關注哪些稅收問題?
一、準備篇
關注1:當地稅制了解清,境外投資有信心
稅收是僅次于原材料、人工的第三大成本。????????????如果“走出去”企業不熟悉東道國稅收政策,未充分做好稅收謀劃,除了增加不必要的稅收成本和投資風險外,還可能會因稅收問題受到當地稅務局的調查和處罰。
稅務機關提醒:“走出去”納稅人在境外投資布局時要充分考慮稅收因素,了解東道國稅法環境,在投資架構設計、投資方式選擇等方面做足“功課”,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涉稅風險,避免不必要的稅收成本,確保自身的投資權益。
關注2:公司治理很重要,稅收內控要做好
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是防范稅務風險的“防火墻”。部分“走出去”企業對境外投資的日常經營和重大決策采取“放風箏”式的管理,缺乏必要的制度建設和層級管控,存在較大的內控風險。
稅務機關提醒:“走出去”企業在公司治理層面要重視跨境稅收風險的內控機制,對集團內關聯交易定價、跨境并購、經營決策等重大事項應制定稅務風險管理策略,必要時,應設立專職崗位、配備專業人才。
關注3:稅企雙方溝通好,互信合作基礎牢
很多國家推崇建立稅企交流溝通機制,鼓勵納稅人向稅務機關主動溝通和信息披露,并將其作為納稅人提高自我遵從、建立稅企互信合作的重要因素。
稅務機關提醒:“走出去”企業如果能夠與東道國(地區)稅務局建立直接對話渠道,定期溝通企業發展和經營情況,并將涉及集團統一規劃、全球布局調整等可能帶來重大稅收變化的重要事項進行事前通報和咨詢,則對建立稅企合作互信、規避重大稅收風險十分有利。
二、優惠篇
關注1:多項政策有優惠,充分享受少交稅
助力企業“走出去”相關的稅收政策有許多,如出口退免稅、增值稅免稅、所得稅抵免等,東道國也有行業性、區域性或針對外資企業的減免稅政策。此外,稅收協定(安排)往往還有比國內法更優惠的政策。如果不充分利用稅收優惠,就可能交了不該交的“冤枉”稅,推高了企業稅負,降低了自身國際競爭力。
稅務機關提醒:“走出去”企業要充分了解本國政策、東道國政策、以及已簽訂生效的稅收協定(安排),用好用足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稅收成本,維護自身權益。
關注2:遇到爭議不要慌,稅務機關來幫忙
“走出去”企業在境外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果因文化、稅制、法治環境等原因,產生跨境雙重征稅,或在當地遭遇不當稅收處理而產生稅收爭議時,可以向中國稅務機關申請救濟渠道,主張自身的合法權益。
稅務機關提醒:“走出去”企業在境外遇到對方國未按協定給予優惠待遇、產生雙重征稅、存在稅收歧視、發生涉稅糾紛造成經濟損失時,可以依據《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向國內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由稅務機關出面進行雙邊協商,解決爭議、維護“走出去”企業正當合法的稅收權益。
關注3:境外所得已繳稅,回國申報可抵稅
“走出去”企業對外承包工程、提供勞務等,未在境外設立法人機構的,境外所得要回國合并申報;成立法人機構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股息也要回國申報。為增強“走出去”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避免重復征稅,已經在當地繳納的稅收,回國申報時可以抵免。
稅務機關提醒:“走出去”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進行抵補。
三、運營篇
關注1:全球布局不失衡,職能利潤匹配準
近年來,隨著全球稅收透明度的提高,各國對避稅行為加強了審查力度,要求企業主動披露全球生產、經營、人員、資產等信息。如果“走出去”企業在全球價值鏈布局中,存在價值創造和利潤歸屬失衡的問題,則極易引發各國稅務機關的調查和調整。
稅務機關提醒:“走出去”企業要處理好全球范圍內的稅收安排,遵循經濟實質和利潤回報相匹配的原則,避免在低稅地設立無資產、無人員、無經營實質的公司,避免價值創造地和利潤歸屬地之間的重大失衡,減少因稅務調查帶來的涉稅風險。
關注2:對外投資要報告,義務履行很重要
申報備案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也是依法誠信納稅的基本體現。納稅人申報備案的及時性和信息的真實、完整、準確性,直接影響到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評級以及后續管理舉措,“走出去”企業務必重視。
稅務機關提醒:“走出去”企業對外投資后,應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要求報送境外所得及抵免申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38號公告要求報送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42號公告要求報送關聯申報和國別報告。
關注3:關聯交易要合理,公平作價莫忘記
“走出去”企業常常會和自己境外公司在貨物、勞務、商標或技術的授權使用及轉讓、資金融通、股權轉讓等方面發生關聯交易,如果關聯交易沒能做到“親兄弟,明算賬”,作價明顯不合理,極易受到國內、國外稅務機關的調查。
稅務機關提醒:“走出去”企業應重視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風險,對集團各成員的功能、風險、資產進行準確定位,建立公平合理的關聯交易定價方法,減少可能引發的稅務調查和納稅調整。必要時可主動申請運用“預約定價安排”,為企業營造更具確定性的稅務環境。
關注4:利潤堆積應避免,無理不分有風險
部分“走出去”企業在開展境外投資時,會選擇借道低稅率的中間控股公司間接向投資目的地國或地區進行投資。對于采用低稅地控股架構投資的“走出去”企業而言,要關注并遵守國內“受控外國企業”相關規定。
稅務機關提醒:“走出去”企業如果將消極收入產生的大額利潤堆積在設于境外低稅率地區的被投資企業,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做分配或減少分配,達到受控外國企業認定條件的,中國稅務機關可以將被投資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走出去”企業的當期收入并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