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視角:提升監管水平,積極應對企業拆除VIE架構過程中的稅收風險
原標題:稅務機關視角:提升監管水平,應對企業回歸潮
近年來,我國許多采用VIE架構在境外上市的企業,通過拆除VIE架構謀求在境內上市。雖然VIE架構的建立與拆除并非僅以稅收為目標,但稅收因素占據了重要地位。因此,稅務機關應該高度關注企業拆除VIE架構過程中的風險,不斷提升稅收監管水平。
稅收監管難度大
拆除協議謀求境內上市,是近年來大量涌現的新事物。面對涉稅金額巨大的VIE架構企業回歸潮,稅務機關缺乏足夠的認知,給稅收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
由于信息不對稱,稅務機關很難掌握企業協議控制的具體情況。眾所周知,VIE控制協議內容屬于商業秘密,不輕易對外公布,境外資本市場披露信息也只是冰山一角,難以看清協議控制的真正條款及權利和義務關系,涉稅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無法得到保證。同時,VIE架構企業一般在短期內同步開展VIE架構的拆除和境內融資活動等復雜頻繁的交易,完成后往往將有關主體予以注銷,風險應對時間有限。加之VIE架構涉及境外上市主體、外商獨資企業和境內經營主體等多方,并且“創設”許多復雜的交易行為調節利潤和稅收分配結構,相關業務復雜多變。
值得注意的是,新生事物的快速發展往往導致稅收規定的滯后性。現行的稅收監管建立在股權控制基礎上,VIE架構本質上以協議控制代替股權控制,對屬地管理和關聯關系的認定都帶來了很大影響。此外,相對于VIE架構拆分過程背后的專業運作團隊,稅務機關單兵作戰,缺乏專門的應對團隊和熟悉相關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支持。
積極應對降風險
那么,對于稅務機關而言,應該如何積極應對,降低稅收監管的風險呢?
主動應對,完善稅收法規。稅務機關應該加強稅收監管制度設計,包括:高度關注監管部門對VIE架構立法的動態和進程,及早研究制定相應的稅收規定;提高有關利益讓渡行為稅收規定的確定性,如對協議控制權轉讓、不公允出資及增資和對賭協議等常見的行為,盡快研究制定統一的稅收法規和管理口徑;加強VIE架構下關聯交易的特別納稅調整管理,梳理已經拆除和即將拆除兩類企業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加強現有政策應用,分類施策,從反避稅的角度加強VIE架構跨境交易的稅收監管。
提高層級,促進內部協作。建立VIE架構企業信息庫,搭建基本分析框架,自動抽取公開披露信息及部門協作信息,實施一戶式監控管理;由主管稅務機關采集VIE架構相關企業的補充涉稅信息,采集后傳送信息庫;參照千戶集團管理模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市大企業管理部門聯合實施稅收風險籌劃、風險分析和風險應對工作;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協作,充分應用部門協調機制,快速響應,及時定性,根據實際需求組建專業的VIE架構稅收風險管理團隊,不斷培養和充實專業人員。
把握整體,緊扣拆分環節。在加強VIE架構企業監控的基礎上,選擇拆分協議這個時點,整體應對、把握實質。因為在拆分協議階段,企業相關交易發生頻率高,各項交易受監管要求必須披露信息,便于稅務機關獲取有價值的信息;拆分協議一般需要跨境支付現金對價,便于稅務機關在支付環節實施管理;拆分環節大量的前期交易和協議顯山露水,能夠展現VIE架構的全貌,便于稅務機關把握涉稅事項及交易的整體和實質。但是拆分環節存在業務密集發生和風險應對時間短等特點,需要在日常監管中提前預測和謀劃,制定相對固化的應對機制,通盤考慮風險應對策略。
國際合作,強化利潤監控。加強國際征管協作是完善VIE架構監管的重要途徑。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完善關聯交易申報管理機制,強化VIE架構企業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申報義務,擴充采集VIE架構企業涉稅信息。充分利用境外監管者披露的信息,準確把握VIE架構境外上市企業的發展動態,在VIE架構拆分時及時確定納稅人和納稅義務。繼續加強稅收情報交換,利用國際稅收征管協作平臺,了解VIE架構企業整體交易鏈條的獲利情況,掌握其經營全貌,有效打擊跨境逃避稅行為。合理應用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機制,獲取居民境外賬戶信息,加強跨國公司利潤水平監控、納稅人海外收入和資產的監管,防止利潤轉移,維護稅基安全。
(2018年5月18日 作者:鄭波 作者單位:寧波市國稅局)
附
VIE架構下的 “小米們”
本報記者 崔榮春
上市在即的小米集團(以下簡稱小米),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
5月3日,港交所在其官網上披露了小米正式提交的IPO(首次公開募股)《招股說明書》。小米上市的消息在“流傳”了許久之后,終于板上釘釘。
此前,伴隨著小米何時上市的“傳說”,有關小米VIE(可變利益實體,又稱協議控制)架構的討論和猜測,也一直沒有停止過。一紙《招股說明書》,讓相關猜測的答案逐漸清晰起來。
從小米《招股說明書》可以看到,小米采用了典型的混合型VIE架構,即部分業務模塊采用直接股權架構,如小米金融;而另一部分業務模塊則采用VIE架構,如小米文化、互聯網服務和小米支付等。小米本次上市主體為注冊在開曼的小米集團,上市地為香港,但收入來源主要在中國大陸,業務范圍為硬件、新零售和互聯網服務。
搭建VIE架構,是外資企業為了規避我國對外資進入某些特定行業的限制,通過非股權控制間接達到目的的方式。VIE架構一般由境內運營實體企業原始股東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設立控股公司,該公司與風險投資及其他股東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境外上市主體公司;上市主體在香港設立中間控股公司;香港公司在境內設立實施協議控制并形成可變利益主體的外商獨資企業(WFOE企業),WFOE企業與境內運營實體企業簽訂一系列協議,實施實質性控制。同時通過VIE協議,將應歸屬于股東的權利,如收益權、控制權和管理決策權轉移至外資實體。
小米本次招股說明書上顯示的VIE也屬于此類,其股權架構可以概述為:境外股東→上市公司(開曼)→境外控制實體(香港等地)→經營實體(中國大陸、印度等地)。其中,股東層面既有雷軍等創始人,也有晨興集團等PE(私募股權投資)、VC(風險投資)投資機構。同時,為了達到利潤合法轉移至境外上市主體,小米公司VIE協議清單明確了一系列服務協議,涵蓋軟件授權使用、日常管理、培訓、咨詢、營銷服務和物業服務等業務的方方面面。
記者了解到,VIE是中國互聯網產業的一大創舉。2000年,新浪以VIE模式成功實現美國上市,VIE甚至還得名“新浪模式”。隨后,騰訊、百度、京東和阿里巴巴等眾多巨頭公司均采用VIE架構成功登陸境外資本市場。
除了互聯網,十余年來,到境外上市的傳媒、教育、消費和廣電類企業也紛紛采納這一模式。而隨著VIE的風行,美國通用會計準則(GAAP)專門設計了“VIE會計準則”,允許在美上市的公司合并其在中國國內協議控制的企業報表,這一舉措解決了困擾中國公司的財報難題。據不完全統計,從2000年至今,通過VIE模式實現境外上市的內資企業約有250家。
采訪中,業界的一個共識是:鑒于VIE架構是最徹底繞開相關法律限制的制度性設計,VIE制度的受益者,不僅僅是中國互聯網行業和海外投資者,所有創新型行業都將從中受益——因為VIE架構將有助于其獲得大量的外來資金和技術的支持。然而,VIE架構是基于監管的灰色區域,在特定歷史背景下形成的法律架構,已經成為企業自身和監管機關立法不能回避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