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國際稅源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際稅源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國際稅收工作機制,提升全省國際稅收工作質效,依托省國稅局國際稅收信息管理平臺,實施專業化、信息化管理,提高國際稅源信息監管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國際稅源信息包括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內部信息是各級稅務機關從本部門獲取的國際稅源管理信息。外部信息是各級稅務機關從第三方獲取的國際稅源管理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管理是指對國際稅收稅源信息開展收集、分析和處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省國稅局負責國際稅收信息管理平臺的開發、運行和維護,國際稅源信息的收集、篩選、錄入,組織開展政策效應分析、經濟運行分析、風險分析和收入分析,發布風險信息,指導風險核查處理。
第五條 市級國稅局負責本轄區國際稅源信息的收集、篩選、錄入,組織開展經濟運行分析、風險分析和收入分析,發布風險信息,進行風險應對,指導風險核查處理。
第六條 縣級國稅局負責本轄區國際稅源信息的收集,開展收入分析,根據上級發布的風險信息,按要求實施風險核查處理和反饋工作。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七條 各級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應與征收管理、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部門加強協作,通過金稅三期、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增值稅發票電子底賬等系統收集國際稅源內部信息。
國際稅源內部信息包括:
(一)企業財務報表;
(二)外商企業投資信息;
(三)關聯交易信息;
(四)企業進出口交易額(明細);
(五)增值稅發票;
(六)非居民企業納稅申報信息;
(七)其他內部信息。
第八條 省、市級國稅局應積極推動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各相關部門參與的政府信息交換平臺,實現涉稅信息共享。
第九條 省、市級國稅局應當與外匯管理、商務、教育、工商、文體、科技等部門加強工作聯系,通過政府信息交換平臺或者部門協作工作制度,獲取國際稅源外部信息,還應通過互聯網、報刊雜志等媒體搜集國際稅源外部信息。
國際稅源外部信息包括:
(一)境內企業向境外借款付息信息、服務貿易項目下對外支付信息;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的股權轉讓數據、設備進口、技術引進信息;
(三)中外聯合辦學信息;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變更情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名單;
(五)外國演出團體境內演出信息,體育比賽及體育界知名人士等涉稅信息;
(六)高新技術企業審批信息、專利技術轉讓信息;
(七)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等數據信息。
(八)其他外部信息。
第四章 信息分析
第十條 信息分析是指根據國際稅收工作需要,用科學的方法對數據進行清分、篩選、統計、挖掘,密切關注收入異常波動,實時監控稅收風險,堵塞征管漏洞,為稅收的科學管理和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提高跨境稅源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省國稅局負責通過稅收協定對減輕稅收負擔、非居民稅收政策、反避稅集團聯查或者行業聯查對行業利潤水平影響等信息開展國際稅源政策效應分析。
第十二條 省、市級國稅局負責通過外商企業投資、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開展國際稅源經濟運行分析。
第十三條 省、市級國稅局負責通過關聯申報、同期資料、合同備案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的股權轉讓數據等信息開展國際稅源風險分析。
第十四條 各級國稅局負責通過非居民企業納稅申報、對外支付、股權轉讓數據、設備進口、技術引進和外方投資者變更情況等信息開展國際稅源收入分析。
第五章 信息處理
第十五條 省、市級國稅局應通過國際稅收信息管理平臺將國際稅源風險分析信息進行自動推送或人工推送。
自動推送是指將國際稅源風險分析信息直接推送至主管稅務機關。一般適用于日常風險分析信息的推送。
人工推送是指將國際稅源風險分析信息指定推送至下級國稅局。一般適用于專項風險分析信息的推送。
第十六條 市、縣級國稅局接收上級推送的國際稅源風險分析信息后,應根據國際稅源風險分析信息的稅收風險等級,實施差別化的應對處理,對風險信息及時開展案頭分析、稅務約談、實地核查等工作,按時完成風險應對。
第十七條 市、縣級國稅局應將國際稅源風險分析信息核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分戶匯總,并上報。
第十八條 市、縣級國稅局在風險應對過程中,認為案件復雜的,可層報至省國稅局確認為重大案件,由省國稅局國際稅收專業團隊承辦。
第十九條 省國稅局應就國際稅源政策效應分析信息,測算出國際稅收政策對經濟、稅收收入的影響,并提出優化調整政策的建議。
第二十條 省、市級國稅局應通過國際稅收信息管理平臺推送國際稅源經濟運行分析信息和國際稅源收入分析信息。
市、縣級國稅局應根據分析信息掌握本轄區國際稅源與外向型經濟分布情況和發展變化協調程度,摸清國際稅源分布情況和發展變化趨勢及其影響因素,排除和發現國際稅源征收管理存在的薄弱環節,做好重點稅源監控,把握組織收入形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及國際稅收工作相關要求,在涉稅信息采集、傳遞和使用過程中,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 市級國稅局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國際稅收稅源信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 年4月1日起執行。
(日期: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