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細則(試行)
贛國稅發〔2016〕10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省各級國稅機關在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和操作流程,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資料受理
第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負責接收非居民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審核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并向非居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受理通知)。
非居民納稅人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內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
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或本業務受理范圍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四條 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應審核《非居民納稅人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報告表》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是否為原件;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或資料可以是復印件,但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原件存放處并加蓋報告責任人印章或簽章,主管國稅機關可同時要求報驗原件。
第五條 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應在受理非居民納稅人提交資料后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轉交國際稅務管理部門。
第三章 日常審核
第六條 主管國稅機關國際稅務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審核工作,日常審核應在收到辦稅服務廳轉交資料后25日內完成。
第七條 主管國稅機關認為非居民納稅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受益主體合法、所得事項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的,應當在《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日常審驗審查表》(附件1)上簽署意見,并按要求歸檔。
第八條 主管國稅機關認為非居民納稅人提交的資料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可向非居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內容通知),要求限期補正相關資料。
主管國稅機關認為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的,應當向非居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通知),要求限期補繳稅款。
第九條 主管國稅機關不能準確判定非居民納稅人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當向上級國稅機關報告,需要啟動相互協商程序或情報交換程序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主管國稅機關審核認為需要適用稅收協定或國內稅收法律規定中的一般反避稅規則的,可以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程序。
第十條 主管國稅機關僅對非居民納稅人提交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可通過互聯網、專業數據庫、關聯交易申報數據、同期資料、情報交換等途徑審核非居民納稅人提交的報告表和資料是否真實,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重點審核稅總發〔2015〕128號第四條有關的內容。
第四章 協定抽查
第十一條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抽查工作由各設區市局統一組織,省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抽查工作。
第十二條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抽查期限和抽查比例按稅總發〔2015〕128號第三條有關規定執行。
對來自實際稅率較低的國家(地區)的非居民納稅人要重點抽查,信用不良或享受稅收協定優惠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非居民納稅人要100%抽查。
第十三條 各地應結合外匯管理部門對外付匯數據、稅務備案信息和合同登記備案信息,做好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常設機構、國際運輸條款協定待遇抽查工作。
第十四條 開展抽查工作,應制作《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抽查工作底稿》(附件2)。一戶非居民納稅人在一個抽查周期內多次享受協定待遇的,僅需制作一次工作底稿。
第十五條 抽查過程中,發現非居民納稅人提交的資料不能證明其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或非居民納稅人存在逃避稅嫌疑的,應參照本細則第八條的相關規定處理。稅務文書應當以主管國稅機關的名義出具和送達。
第五章 協同管理
第十六條 同一非居民納稅人在我省多地享受同一條款稅收協定待遇,如主管國稅機關跨設區市或分別屬于國稅部門、地稅部門管理的,一地主管國稅機關發現該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并作出補稅決定的,應在25日內將案件情況及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理由逐級報省局,由省局負責溝通協調。
第十七條 主管國稅機關因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作出補稅決定且補稅金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的,應在作出補稅決定之日起25日內填寫《非居民納稅人不應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補征稅款案件情況簡表》(附件3),逐級報省局。
第十八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對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稅收協定待遇,經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稅款的非居民納稅人,以及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后續管理的非居民納稅人建立信用檔案,并于季度終了10日內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不良信用清單》(附件4)逐級報省局。
第六章 基礎管理
第十九條 主管國稅機關國際稅務管理部門負責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相關資料的歸檔工作,按一戶一檔的原則進行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在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扣繳)申報時,初次登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后續管理臺賬》(附件5),并在后續各項工作結束后,補充完善臺賬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和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在資料受理和日常審核環節,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相關信息錄入稅收征管系統。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做好本轄區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統計和分析工作,各設區市局每年3月20日前向省局報送上一年度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附件6)。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贛國稅發〔2009〕186號)全文廢止,《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贛國稅發〔2015〕118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的通知》(贛國稅函〔2016〕96號)中涉及的表格和要求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執行。
(發文日期: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