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細則(試行)
皖國稅發〔2016〕6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28號,以下簡稱《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國際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旨在引導我省各級國稅機關進一步規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明確各級國稅機關的具體職責,加強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防范協定濫用和稅收流失風險。
第二章 宣傳輔導
第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門戶網站、納稅人學堂等平臺向納稅人宣傳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相關規定,增強納稅人遵從意識,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向社會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宣傳稅收協定相關政策,構建協稅護稅網絡。同時,做好稅務機關內部相關人員關于稅收協定的培訓工作。
第三章 事中管理
第五條 非居民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或通過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在受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環節做好享受協定待遇相關信息采集,并進行事中風險控制。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收非居民納稅人提交的資料時,應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條件的及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四章 后續管理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事項的檢查和評估,對非居民納稅人提交的享受協定待遇相關申報信息、報告表和資料進行審核抽查。
(一)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財產收益條款待遇的,于季度終了3個月內對該季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進行抽查,同一條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該季度享受該條款待遇非居民納稅人戶數的30%。
(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其他條款待遇的,于季度終了6個月內對該季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進行抽查,同一條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該季度享受該條款待遇非居民納稅人戶數的10%。
第八條 抽查對象應重點涵蓋來自實際稅率較低的國家(地區)、跨境關聯交易、信用不良以及享受協定減免稅額500萬元以上的非居民納稅人。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相關申報信息、報告表和資料進行抽查時,應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存在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情況;
(二)申報所得類型及適用協定條款是否正確,非居民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三)稅款金額計算是否正確;
(四)是否存在濫用稅收協定的風險。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進行審核抽查工作時,應填制《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核查工作底稿》(附件1)。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工作過程中,發現不能準確判定非居民納稅人是否可以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需要啟動相互協商或情報交換程序的,按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程序。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并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應向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其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申報納稅或執行扣繳義務。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非居民納稅人涉嫌濫用稅收協定的,依照《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一般反避稅工作的通知》(皖國稅發〔2015〕111號)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同一非居民納稅人在我省多地享受同一條款協定待遇,主管稅務機關之間跨市的,一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過程中發現該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并作出補稅決定的,應在30日內將案件情況及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理由報告市局,由市局進行溝通協調。作出補稅決定后60日內各地無法達成一致的,補稅地所在市稅務機關應填寫《不應享受協定待遇追征稅款案件情況簡表》(附件2),上報省局,由省局協調確定并通知各地統一執行。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因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作出補稅決定的,應在作出補稅決定之日起20日內填寫《不應享受協定待遇補征稅款案件情況簡表》(附件2),層報省局。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經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稅款的非居民納稅人,以及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后續管理的非居民納稅人建立信用檔案,并于季度終了10日內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不良信用清單》(附件3)層報省局。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非居民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和抽查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制作《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后續管理臺帳》(附件4),在規定時間內層報省局。
第五章 統計分析
第十八條 各市局應做好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情況的統計和分析工作,于季度終了后1日內向省局報送上一季度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附件5)。
第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妥善保管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相關的資料,適時開展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政策效應和經濟效應分析,利用有關數據進行稅收風險管理,并建立與反避稅調查、稅收情報交換和相互協商等國際稅收管理程序間信息共享的動態管理監控機制。
第二十條 各市局應每年向省局報告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總結,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說明整體情況,后續管理抽查比例、專項檢查開展情況等)、經驗總結、存在問題、管理建議四部分,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省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按《辦法》和《規程》規定執行。《關于印發〈安徽省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皖國稅發〔2009〕20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國際稅務管理處)負責解釋。
(發文日期: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