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文本:江門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暫行辦法
經江門市人民政府同意,江門市財政局、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江門市人才工作局、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聯合制定了規范性文件《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人才工作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江門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實施,根據有關規定,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背景
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吸引境外(含港澳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到大灣區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出臺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給予補貼,并對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為進一步釋放政策紅利,鼓勵吸引更多國際人才到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生活,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制定出臺《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在中央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明確差額補貼的標準和范圍、人才認定的框架范圍和原則意見等要求,并充分考慮珠三角九市的實際需要,由各市根據當地實施制定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具體認定標準和操作辦法,賦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權。按照該通知要求并,我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市財政局牽頭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
(二)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
三、主要內容
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做好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使在我市工作的境外人才切實享受到政策紅利,。我市在中央、省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標準、人才認定及補貼程序、,監督管理等事項。《辦法》內容共十七條,分為總則、、監督管理和附則等五章,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一)明確個人所得稅稅負差所指的納稅年度和已繳稅額標準。根據粵財稅〔2019〕2號規定,我省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因此本《辦法》明確納稅年度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已繳數額以次年(即2020年)辦理匯算清繳并補退稅后的實際繳納稅額為準。
(二)明確人才認定的標準。在省確定的明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框架范圍和原則意見基礎上,細化我市可享受補貼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標準。包括基本條件、資格條件和承諾事項,其中《辦法》第八條明確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的四項基本條件;《辦法》第九條明確申請人只需符合條件之一的二十一條資格條件;《辦法》第十條明確申請人應當承諾的事項。
(三)明確補貼申請的受理部門和受理時段。補貼申請可以由申報人本人或申請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單位向我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第三季度進行受理,即申請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補貼在2020年第三季度受理。
(四)明確補貼流程和部門分工。申請受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才認定(由各級人才認定部門按職能分別認定)——審核補貼申請(各級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公示(各級財政等五部門聯合)——補貼發放(各級財政部門)。
(五)明確另行制定申報指南確定具體辦理事項。為方便申請人提出申請,《辦法》制定部門于2020年6月份在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頁(江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部門頻道(www.jiangmen.gov.cn/szdwzt/czj、 www.jiangmen.gov.cn/szdwzt/srlzyshbzj))上公布年度申報指南,進一步明確具體申報時間、受理平臺或通道、相關申請資料的參考樣本等具體辦理事項。明確申請人應當提交的申請資料。主要包括申請表及承諾書、有效身份文件、在江門市工作時間達到工作累計90天的文件及材料、收入及納稅文件及材料、銀行賬號、人才認定相關佐證材料,表格樣本和具體文件及材料于申報指南逐一明確。請補充……
(六)明確申請人應當提交的申請資料。《辦法》第12十二條明確需要提交的資料主要包括申請表及、承諾書、有效身份文件、工作關系及工作時間情況的資料、收入及納稅情況的資料等,具體材料和相關表格樣本可參照年度申報指南的指引。明確另行制定申報指南明確具體辦理事項。《辦法》制定部門于2020年6月份在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頁(江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部門頻道)上公布年度申報指南,明確具體申報時間、受理平臺或通道等具體辦理事項。
(七)明確實施時間和粵財稅〔2019〕2號文件實施時間的銜接問題。(一)關于本《辦法》實施時間和粵財稅〔2019〕2號文件實施時間的銜接問題。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試行一年,申請人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的,適用本辦法。即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在江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可以按規定享受財政補貼優惠政策。同時明確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省相關政策如有調整,按照國家、省調整后的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