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印發《國別稅收信息研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稅總函〔2016〕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主動服務對外開放戰略、全面加強國外稅收政策咨詢服務的要求,規范國別稅收信息研究工作,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別稅收信息研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小編按:《國別稅收信息研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為非公開文件,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管網曾轉發出該文件但后來刪除了,此外,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國別稅收信息研究相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5〕519號) 】
國別稅收信息研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國別稅收信息研究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提升國際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質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稅務系統開展國別稅收信息研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稅務總局)負責國別稅收信息研究的規劃發展、統籌管理、審核發布、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總局的要求負責開展國別稅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更新和應用等工作。
第四條 各省稅務機關國際稅務部門承擔國別稅收信息研究具體工作,政策法規、納稅服務、稅收科研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國際稅務部門,協助完成國別稅收信息研究各項工作。
第五條 各省稅務機關應建立并逐步完善信息收集渠道,加強與其他政府部門、科研院所、中介機構的聯系,多方采集國別稅收信息,也可采取政府采購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別稅收信息研究主要內容包括:對口國家(地區)基本情況;我國與對口國家(地區)雙邊經貿往來和稅收合作信息;基本稅制介紹;稅收制度、征收管理體制現狀及發展趨勢;投資涉稅風險;稅收協定介紹;稅收爭議解決方法介紹;可能影響我國企業對外投資或引發稅收風險的重要稅制變化;對口國家(地區)稅制改革發展中可供我國參考借鑒的經驗教訓等。
第七條 各省稅務機關應及時匯總國別稅收信息,加強分析研究,形成年度報告和專題報告,按要求報送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年度報告主要總結本省全年國別稅收信息研究及后續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匯總當年對口國家(地區)稅收信息研究成果。專題報告主要調研對口國家(地區)專項稅收問題,包括稅務總局或地方政府特別要求調研的事項,各地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對我國稅制建設有借鑒意義或對我國稅收和企業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八條 各省稅務機關應注重國別稅收信息研究成果轉化,及時形成對口國家(地區)國別投資稅收指南,并報送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審核。結合年度報告、專題報告定期更新國別投資稅收指南,原則上國別投資稅收指南每年應更新一次。
第九條 稅務總局根據各省稅務機關國別稅收信息研究工作開展情況,組織審核國別投資稅收指南及其更新信息,符合發布條件的通過稅務總局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條 各省稅務機關可以轉發、應用稅務總局已發布的國別投資稅收指南等研究成果。
對于涉及保密要求或不宜對外發布的,應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漏。
第十一條 各省稅務機關應積極應用國別稅收信息研究成果,通過報紙、雜志、網站、微信、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渠道加強納稅宣傳輔導,提升跨境納稅人遵從度,為納稅人提供更有針對性的稅收咨詢輔導,提示跨境稅收風險,積極幫助納稅人有效防范稅收風險。
第十二條 各省稅務機關應依托國別稅收信息研究成果,提高國際稅收風險管理水平。要根據國際經濟形勢和對口國家(地區)稅收制度的變化,研究跨境稅收風險特征,歸納總結對口國家(地區)的稅收遵從和風險管理方法,形成提高稅收遵從、有效防控風險的方案及建議。
第十三條 各省稅務機關應加強協作配合,主動將日常工作中獲取的非對口國家(地區)稅收信息向相應省稅務機關提供。
省以下稅務機關在開展國際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如咨詢輔導、案件調查等,需要相關稅收信息、人員支持時,應層報省稅務機關,并由省稅務機關統一向負責對口國家(地區)稅收信息研究的單位發出《國別稅收信息協助函》(樣式見附件)。發函前應加強溝通,協助請求事項須明確合理。
接到協助請求的省稅務機關須在收到協助函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各地稅務機關在溝通協作中應做好相關涉稅案件和未公開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 各省稅務機關應加強國別稅收業務培訓,培養與國際稅收工作相適應的、高素質的專業化稅務人才,為國際稅收事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各省稅務機關須指定具有一定國際稅收業務基礎、外語水平和研究能力的專業人員組建工作團隊,負責國別稅收信息研究工作。
各省稅務機關應將國別稅收信息研究人員、指定聯系人和主管部門領導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報送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如人員發生變化須及時報告。聯系人信息由稅務總局在稅務系統內公開,負責受理系統內對口國家(地區)稅收信息咨詢和聯絡事宜。
第十五條 各省稅務機關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國別稅收信息研究工作具體方案,加強經費保障,為國別稅收信息研究工作提供條件和便利,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取得實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發文日期: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