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邁特財稅咨詢2019年度國際稅收匯編之二
反避稅案例匯編
目錄
第一部分 特別納稅調整篇 6
(一)向低稅率地區轉移利潤避稅有風險 6
(二)某上市公司低價轉讓股票給關聯個人被稅局調整補稅3005.57萬元并加收滯納金30.06萬元8
(三)一起關聯交易轉讓定價反避稅案,補繳稅款600多萬 13
(四)乳山市稅務局對某日資來料加工企業進行反避稅調查,補稅22萬元 19
(五)關聯個人向房企提供借款未代扣代繳個稅而被稅局依法作出補繳稅款392.56萬元并及罰款196.28萬元 20
(六)集團內無償借貸謹防稅務風險 26
(七)避稅與反避稅的博弈,以上市公司為例 29
第二部分 非居民股權轉讓篇 36
(一)揚州市稅務局以外部數據交換獲得的信息為線索對外籍個人股權轉讓交易追蹤核查追繳個稅470萬元 36
(二)長春市稅務局對非居民股權轉讓監管重實質—被轉讓企業虧損4億元,但轉讓方繳納稅款4800萬 42
(三)外資企業個人股東平價轉讓股權被稅務機關調整補繳個人所得稅 45
(四)青島市稅務局一起成功案例,三點實操經驗告訴你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如何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49
(五)青島市稅務局兩個典型CASE解讀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的外匯及合理商業目的問題 51
(六)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忽略匯率差,企業補稅500多萬元 55
(七)7號公告下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境內公司股權案例分析 57
(八)資產評估:切勿忽視價格合理性64
(九)非居民企業身份認定及集團內部企業重組的安全港規則應用案例 66
第三部分 非居民稅收管理篇 71
(一)未與非居民企業簽訂包稅合同下的非納稅義務人所負擔的稅款,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71
(二)境外母公司派遣人員來子公司提供服務支付工資薪金被稅局認定構成常設機構,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12.71萬元 74
(三)誤判交易性質可能少繳稅 77
(四)支付的這筆設計費需代扣預提所得稅嗎?79
第四部分 受益所有人篇 82
(一)忽視特殊條款,申請協定待遇被否 82
(二)濰坊市稅務局在后續管理過程中否定了香港某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補繳稅款153萬元 84
(三)法國B公司因不符合持股時間要求而不能享受協定待遇,最終補繳稅款75萬元 87
(四)注意!常駐代表機構≠常設機構90
第五部分 情報交換篇93
(一)北京市順義區稅務局首例利用對外專項情報追繳個人所得稅12萬元稅款入庫 93
(二)“金融保密與稅務合規”難兩全 瑞銀被處創紀錄罰款 93
第六部分 走出去稅收篇 98
(一)四個典型案例告訴你——境外稅收優惠怎樣才能落袋為安? 98
(二)三個典型案例教你如何防范赴埃塞俄比亞承包工程的稅務風險102
(三)化解稅收爭議 選擇合規途徑105
(四)選對計算方法,抵免境外稅款更劃算 107
(五)跨境融資利息:搞清業務實質 避免誤用優惠 110
(六)境內外收入不區分,增值稅優惠難落袋 112
(七)選對方法,化解涉稅爭議更有效 114
(八)天齊鋰業控股子公司遭遇澳洲稅局反避稅117
第七部分 預約定價篇120
(一)APA成功案例給跨國公司哪些啟示 120
(二)解決國際稅收爭端的有效嘗試—寧波市簽訂首例與韓國企業達成的雙邊預約定價安排協議 127
第八部分 海外經典案例篇 129
(一)印度:信托避稅獲法院支持129
(二)主觀意愿:判定稅收居民的參考因素 131
(三)以色列法院裁定的三則案例的啟示:利益中心是判斷個人稅收居民身份的重要依據 134
(四)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判斷標準研究——以澳大利亞GOULD案為切入點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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